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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嗆聲不要做了,還可請求資遣費嗎?

  • 2017-8-23
  • 文/yes123編輯組
  • 圖/yes123編輯組

業務部蔡經理跟同事發生爭執,嗆聲說做到1號就不做了,之後曠職一天,老闆發簡訊:「這個月你可以不用來上班了,薪水我會算到月底。」蔡小姐怒提告遭到非自願資遣,想請求資遣費,是否可行?

依照被告雇主寄發的簡訊,雇主是有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這個月從今天起你可以不用到店裏上班了,薪水我會幫你算到月底。」但蔡小姐在1號下班時,跟雇主表示不做了,後來雇主也發簡訊,可以說雙方是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所以雇主不用付資遣費。

換言之,蔡小姐已經表達辭職的意思,被告的簡訊是終止勞動契約,此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既然,勞動契約是因為雙方合意而終止,蔡小姐並無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之請求權。

什麼時候可以請求資遣費?

依照勞基法第11條至18條之規定,勞動契約合法終止之情形,可分為:

(一)單方片面終止:可以分為

由雇主終止契約之情形:

依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比如雇主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等5種情形,雇主須經預告,而且須發給資遣費。

依第12條之規定,比如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等6種情形,雇主不須預告,而且不須發給資遣費。

由勞工終止契約之情形:

依第14條規定,比如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等6種情形,勞工不須經預告,而且可請求資遣費。

依第15條規定,勞工原則上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契約,只是須依規定預告,而且不得請求資遣費。

(二)合意終止:可以分為

勞工自請辭職經雇主同意,或者勞工同意雇主所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要求,在合意終止之情形,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勞工不能請求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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