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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競業條款,還能跳槽對手公司嗎

  • 2018-6-19
  • 文/yes123編輯組
  • 圖/yes123編輯組

小玲最近要跳槽的是公司的競爭對手,她突然想到,兩年前他進入公司時,簽下競業條款合約,讓她困惑自己是否會因此遭到舊東家處罰,競業條款最長能限制員工多久呢?

根據最新剛公布並已正式生效的《勞基法》第9條之1修正案,未來業者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規範不得超過2年,且必須合理補償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的金額損失。

前幾年某大企業因為經理人跳槽到同行其他公司,因此祭出當初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合約,提告求償,該名經理人不能從事的營業項目竟然多達40幾項,就連去當司機、或是垃圾清潔員這類工作都被列入禁止範圍內,實在太誇張,因此被法院判原告公司敗訴。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競業禁止所補償的條款,依勞動部發布的參考原則,規定為離職時薪資的百分之五十,可一次付清或是按月給付。

如果原公司沒提供補償金,形同競業條款無效;或是若原公司按月給付賠償金,下個月卻不付了,競業條款也因此無效,不妨寄發存證信函給原公司提醒要按約給付,否則就要去找工作了。 切記,競業禁止期間原公司給付的賠償金不是薪水,千萬別以為原公司是在繼續付你薪水。

因此小玲如果想跳槽同業,基本上只要工作內容無涉及業務上的商業秘密,就沒有問題喔

勞工可以用下列5項要點去檢視:

●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如產業、公司)要限制,免得無限上綱。

●競業禁止期間要合理,不得超過兩年。

●工作地域限制是否合理?

●合理補償措施有哪些?

●違反競業禁止條款之違約金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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