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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幫員工代打卡,算偽造出勤記錄嗎?

  • 2018-7-24
  • 文/周海威
  • 圖/Markus Spiske

我們今天來討論一個很有趣的現象,那就是打卡紀錄,最近有一位網友來問我問題,他舉發公司主管未經他的同意打下班卡,結果從單純的加班費案子變成偽造文書的案件!

最後他以敗訴做收,他問我為什麼,我在看完所有的內容,也經得他的同意,把這個案件中代打卡的問題拿出來與各位討論,增加各位的常識與危機控管的能力,因為無論是企業還是勞工,一個無心之過,都會引發不必要的爭訟,我們來討論今天的主題吧!

像我昨天說的,勞基法比的不是誰比較熟法條,我們要專注的是解決問題與協商機制,所以以後的文章裡面都會有類似的觀念在裡面,我們真的可以死守法條與現有機制,但我更期望各位可以跳出框架來解決問題,待遇低、勞動環境爛…這已不是新聞了,不過還是提醒各位,別只是用法律的邏輯來點出『誰要負責』或『誰很可憐』,我們要的是運用方法來解決問題,這也是我寫三年文章的堅持喔,一起加油吧!

一、可不可以代打卡,這根本還不是一個法律面的問題:

如果有人跟我說代打卡是一種造假的行為,我一定會先拿體溫計給這發問的朋友,因為腦袋真的是燒壞掉了,所謂的違法,一定要有『法源依據』才行,所以我在檢查客戶公司的文件時,針對打卡的合法性,我會回歸到工作規則中的出勤規定中,因為除非公司與員工有明確的協議出『禁止代打卡』條款,否則以此案來說,法院在詢問公司是否有類似的規定時,企業說沒有,而勞工則是落入一個敗訴的結局,這也就是我要提醒各位的是,代打卡行為是否違法,是要看有無相關的規定!

二、借用一下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的規定:

圖片來源:<a href="https://www.flickr.com/photos/markus

圖片來源: Markus Spiske,CC Licensed

這是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的規定,我借用這規定的原因在於請假可以委託他人,那為什麼打卡不可委託他人呢?只要有明確的程序,其實這並不是一個不好的規定啊?還是回歸昨天文章的重點,法律規定是拿來做為彈性協商、解決問題的方法,絕非是彼此攻防的手段,所以各位想一想,是否禁止代打卡的規定有時會造成各位的困擾呢?如果是…幹嘛不用別的機制來協商?

三、蒐證的幾個標準與各位分享:

接下來如果公司有明確的禁止代打卡規定,但老闆還是白目的『樂意幫忙打下班卡』的話,我常說要蒐證對吧?我今天來分享幾個蒐證的方式,但先講,什麼叫蒐證?那就是要秘密的進行,太多的勞工都是在跟公司翻臉後才蒐證,這打草驚蛇不說,人家早就做好防護,你再生氣也是沒有用的,所以蒐證方法請看!

. 明確的時間、地點、照片、影片

. 明確的文字內容、以及公司端的回覆

. 明確且連續的時間軸

我通常都會用Line來做蒐證,因為非常的即時,而且可以獲得對方的回覆,這就是一個鐵證,傳統的拍照方式我個人覺得不夠,我上述的方式是複合式的,也就是要有明確的時間、地點、內容、對方的回覆,這才是一個完美的蒐證,我舉一個用Line蒐證的例子:

協理好,我現在在公司做好文件,這是您交辦的工作,所以想先請您過目(請看附件),有任何要修改的地方,請您再給我回覆,而我也同步將文件寄至您的信箱,因為時間也晚了,所以我想先行下班,不過我電腦都會帶著,您有任何的問題,我都可以馬上進行修改,不好意思這麼晚打擾您,協理晚安!

各位看看上述的文字,是否有包含我前面說的要件,蒐證要仔細,更要於無形,用工作的報告來達到目的,希望各位可以學習一下!

四、避免此類問題最好的做法為何:

我個人認為傳統式的打卡鐘已經是不合宜的一種方式,可操作的空間太多,以此案例來說,財務部門的經理因為要算薪資,所以會去催員工要記得打卡,而有些員工就是忘了打,她不得已才幫忙打卡,這一沒有公司規定、二又沒有員工出面制止,這怎麼可以算是公司偽造出勤紀錄呢?所以我會建議各位直接用ERP系統來打卡,最一目瞭然,只要將資安的規範及機制處理好,基本上不會有類似的問題出現。

結語:

這案子是員工離職後才提出告訴,官司進行了大半年,員工沒有勝訴不說,因為要跑法院,搞的現在只能打零工,這根本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我已勸這位網友先行找下一份工作,因為他的蒐證應該是沒有很齊全,這種案子每天都在上演,所以請各位看倌看看今天的文章,不要什麼事就先拿法律出來論斷對錯,把解決問題的過程學起其實是重要且實在的事,與各位分享今天的案例!


※本文內容授權自《冰與火的世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周海威

周海威

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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