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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不得到同業上班,合理嗎?

  • 2018-8-21
  • 文/yes123編輯組
  • 圖/yes123編輯組

我在一家外商公司工作,公司規定,離職後不能去對手公司上班,但我的新職務跟過去不同,這樣也在規範內嗎

競業條款不能違背以下4個原則: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離職勞工職務及職位,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祕密。

3.競業禁止之時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與就業對象,不得逾越合理範圍。

4.需有受僱人因競業禁止損害之代償措施。

如果你未來到新公司的職務跟過往不同,業務內容也不涉及商業機密,舊東家就不能規範你到新公司任職

重點是雇主要員工簽競業條款,離職後禁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且這段期間要提供離職員工相當的代償報酬,通常是原月薪1/2,例如離職前月薪10萬元,離職後代償金每月5萬元,而這代償金額多寡也是要經勞雇雙方協議,而不是雇主單方面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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