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大多公司企業不知道的是,這樣遵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來安排上班日和放假日,可能涉及以下問題。
一、「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適用一般公司企業嗎?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的行事曆,是依據「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下稱處理要點)[4]」所擬訂的「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而依據處理要點第2條規定:「本要點適用於政府機關。但為民服務機關(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其上班日期之調整,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依權責處理。民間企業之放假,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因此,按照處理要點的規定,「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原則上只適用於政府機關,至於是否適用於民間企業,還是應該要依據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令的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而不能直接適用「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
二、補上班當週可能涉及違法延長工時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5]。」不過如果當週要補上班,上滿6天班的情況就可能超過每週40小時的上限。
對於這個情況,勞動部於2016年發布公告[6],說明如果公司企業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變形工時的規定[7]。換句話說,一旦遇到要補上班的情況,為了避免違反勞基法正常工時的相關規定,一般公司企業必須經過勞資雙方協商才能決定有否要與政府機關一致。如果省略這個步驟直接要求員工於補上班,就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每週工時上限的規定,會被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8]。
三、如果需要補班,公司該如何與勞工對話?
從前面的說明可以知道,一般公司企業決定是否補上班,要經過勞資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必須要經過工會同意或經過勞資會議同意。
因此,公司企業最安全的方法,就是召開勞資會議,並做成決議:「公司員工同意依據勞基法第30條第3項規定適用變形工時之規定,並同意於○○日彈性上班日上班。」等類似文句,同時為避免日後爭議,作成決議後亦應通知全體員工,或公告於公司明顯之處。
四、結論
下次有要補上班的情形,如果公司只是公告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行事曆安排上班休假,可能不符合現行法規定。公司必須召開勞資會議取得勞工同意,最好作成決議並公告,才不會有違法之虞。
註腳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n.d.),《辦公日曆表》。 [2] 「調整放假」依據的是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如果是「補假」,依據的是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3] 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5點:「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4] 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 [5]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6]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公告(2016/1/21):「主旨: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公告事項:旨揭所稱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指尚未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且除五月一日勞動節外,事業單位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於需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形成連假之行業。」 [7]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8]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本文轉載自法律百科,原文作者/湯官翰 ,原文標題《一般公司企業可以直接適用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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