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婦女基金會今日公布「女性職場性騷擾大調查」結果。(記者羅綺攝)
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於今年1月8日至2月16日進行網路問卷調查,回收1057份問卷,455人曾遭職場性騷擾,比例達43%;其中以襲胸、強吻、摟肩等肢體性騷擾比例最高,佔63.5%;其次為開黃腔等語言性騷擾,佔60.9%;另外如眼神打量、不受歡迎的追求、散播性相關圖文等則佔比37.1%。
現代婦女基金會指出,在這些職場性騷擾事件中,行為人與被害人關係為上司及員工比例佔41.7%,其中行為人為職場最高負責人者則佔13.8%;而兩者為同事則佔39.3%,顯示超過8成性騷擾行為人每天出現在受害女性的工作環境中,危害其身心安全。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表示,性騷擾事件並非「只是摸一下」、「不過是開個玩笑」,所造成的影響可能難以抹滅,包括「情緒層面」、「工作表現」、「人際關係」、「生活層面」;根據調查,4成2女性被害人面臨職場性騷擾所產生的影響是多重且相護交織的,「絕非只是感到不舒服而已」。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至今已20個年頭,其中第13條明定,30人以上公司須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若公司未盡義務,可處新台幣10萬至50萬元罰鍰,主管機關可公布企業負責人姓名,直到改善為止。
但即便如此,台灣的職場文化與潛規則仍舊迫使被害人不敢提出申訴,調查顯示,性騷擾事件發生後,僅10.3%女性被害人向公司提出行政申訴,也就是89.7%因「擔心異樣眼光或被質疑」、「公司氛圍、機制對被害人不友善」、「覺得自己還可以忍受」、「權力不對等下難以開口」等因素,不敢提出申訴,選擇隱忍不說。
而發生性騷擾事件後,有87.3%公司未採取立即糾正或補救措施,其中有64.2%是因被害人有所擔憂而未告知公司,但23.1%公司雖悉知性騷擾事件卻未處理。王如玄呼籲,面對職場性騷擾事件,主管機關必須站出來,要求企業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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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1],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的義務,只要知道有職場性騷擾發生,應該做出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年關將至,是許多公司行號都舉辦尾牙或聚餐的旺季,台北市勞動局提醒,聚會場合往往最容易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假如發生職場性騷擾時,雇主卻未處理,最重可罰50萬元罰鍰,台北市今年已對此開罰10件。
立委今(10)日以福灣巧克力事件為例,訴求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當雇主就是職場性騷擾加害者時,明定當事人可另尋事業單位以外管道申訴。勞動部回應,當事人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就是現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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