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提醒雇主,不可因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等因素歧視求職者或受僱者。(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均明定禁止就業歧視。根據勞動部統計,去年各事業單位因「就業歧視」遭裁罰的案件逾40件,裁罰金額近千萬元,勞動部提醒雇主,不可因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等因素歧視求職者或受僱者。
「你的學經歷很好,但年齡太大了」、「徵外場工作人員限65歲以下」,這樣的對話或招募廣告,都涉及「就業歧視」中的「年齡歧視」;甚至日前發生的三重一家三口命案,也傳出死者劉女因為懷孕被資遣。
勞動部指出,勞動部積極宣導,雇主在招募者不可限制性別、年齡,也不可因員工懷孕育兒而遭「不利對待」,甚至有資遣需求時「只挑女性」,都是就業歧視的行為。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指出,《就業服務法》明定禁止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等18項就業歧視。此外,《性別平等工作法》也訂有「性別歧視禁止專章」、《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訂有「年齡歧視禁止專章」,禁止雇主因性別、年齡因素歧視求職者或受僱者,以保障勞工就業權益。
勞動部指出,「就業年齡歧視」是指求職者或受僱者因為年齡,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別待遇。就業年齡歧視可能出現在招聘廣告、甄試、考績、晉升、調職或培訓、僱用條款和條件、組織裁員資遣、退休政策及申訴程序,給予差別待遇。
根據勞動部統計,2023年因「性別歧視」共有32件個案遭罰625萬元;「年齡歧視」則有2件,分別為「中高齡」及「高齡」歧視,共計裁罰40萬元;另外經過就業歧視委員會決議案件共9件、裁罰255萬元。
根據勞動部「2023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多數無性別考量。受僱者最近1年(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9成以上未遭受就業歧視。
不過,檢視有遭受就業歧視的數據,職場上遭受性別以外的就業歧視因素,仍以「年齡」居多,女性占3.9%、男性占4.9%。
勞動部強調,當求職人或受僱者在求職或提供勞動過程中,如果發現雇主有就業歧視的情況,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透過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針對個案事實加以認定。如果就業歧視成立,可以處罰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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