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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團要求「有薪天災假」立法 勞動部提出3點說明

  • 2024-9-12
  • 文/自由時報
  • 圖/記者李靚慧攝
勞動部表示,因天災無法歸責於僱主,若勞工天災無法出勤,只能呼籲僱主以「照扶」勞工的態度,「宜」不扣發

勞動部表示,因天災無法歸責於僱主,若勞工天災無法出勤,只能呼籲僱主以「照扶」勞工的態度,「宜」不扣發工資。(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今日勞團至勞動部抗議,要求「天災假」立法,讓輪班人員不再被欺壓,對此,勞動部回應表示,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放假」的概念不同,且天災也無法歸咎於僱主,只能呼籲雇主以「照扶」勞工的態度,「宜」不扣發工資。

先前有立委召開記者會,表示要推動天災假立法,但根據了解,立院相關委員會始終沒有排案。針對勞團今日要求有薪天災假立法的訴求,勞動部提出3點說明回應。

第一、為明確規範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的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等事項,勞動部已訂頒「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依該要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該要點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沒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企業,應參照該要點辦理。

第二、該要點明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若因天災等因素交通受阻而晚到班或無法到班,也不可視為遲到或曠職。另外,事業單位如因營運性質仍需要勞工從事工作,除應照給當日工資外,也「宜」再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宜否出勤,應以勞工之安全作為首要考量。勞動部強調,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同,也因難以歸責於雇主,這也是法令沒有強制規定雇主應照給工資的原因,但雇主本應「照扶」勞工,因此,建議「宜」不扣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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