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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不是假 勞動部: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

  • 2024-10-1
  • 文/自由時報
  • 圖/記者羅沛德攝
勞動部再次呼籲,「颱風假不是假」,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記者羅沛德攝)

勞動部再次呼籲,「颱風假不是假」,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山陀兒颱風逼近,今(30)日晚間花蓮、台東等縣市已停止上班上課,對於「颱風假」的給假、給薪規定,勞動部再次呼籲,「颱風假不是假」,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法令未強制雇主一定要給薪,但不可以有曠職、遲到或強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待遇」。

勞動部提醒,山陀兒颱風逼近,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是否出勤,重點在於防災與避險,應以勞工的安全作為首要考量。針對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的出勤管理、工資給付及有關權利義務據,是依據勞動部發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執行。

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有些縣市上班、有些縣市休假,但只要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天災」而未出勤,就是不可歸責於勞工的理由,雇主「宜」不扣發當日工資,也就是可以不給薪水。

不過,勞動部強調,就算雇主不給薪水,也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請事假或特休假,且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勞工的處分。且若雇主仍支付薪資,也可以在颱風假當日,要求員工「在家上班」。

但部分行業的確因為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勞動部提醒,應由勞雇雙方事前約定,有工會應徵得工會同意,若無工會,應經勞資會議同意;沒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可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執行。

如果颱風假期間勞工照常出勤,雇主除了照常給予當日工資,「宜」再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勞工若在上、下班途中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在醫療期間,雇主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標準給予其職業災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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