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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增訂有薪假或增列公假? 銓敘部:宜再詳慎研議

  • 2024-10-18
  • 文/自由時報記者 鍾麗華
  • 圖/資料照
對於受到職場性騷擾而有請假需求人員,是否增訂有薪假或增列為公假,銓敘部指出,宜再詳慎研議。(資料照)

對於受到職場性騷擾而有請假需求人員,是否增訂有薪假或增列為公假,銓敘部指出,宜再詳慎研議。(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對於遭職場性騷擾而有請假需求者,是否增訂有薪假或增列為公假,銓敘部近期向立法院提出報告指出,經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各機關意見不一,未獲共識。而現行已有多種其他方案,可作為糾正及補救措施,對於增訂相關有薪假或增列為公假,宜再詳慎研議。

銓敘部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公務人員為該法適用對象,依該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機關於知悉所屬公務人員受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相關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例如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措施,或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等。

銓敘部說,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與糾正及補救措施有關規範,包括每年准給7日有薪事假或超過規定日數之無薪事假,以及按年資核給日數不等之無薪休假。

銓敘部表示,公務人員於職場遭受性騷擾,而有暫時與該職場環境區隔(非因病需休養)之需求者,現行是利用事假或休假等「自假」辦理,是否將該等需求列入公假事由或增訂相關有薪假,非無審酌空間,銓敘部已召開研商會議,請中央及地方相關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不過,銓敘部指出,經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各機關意見不一,未獲共識。考量職場性騷擾事件涉及層面甚廣,現行已有多種其他方案可作為糾正及補救措施,有關是否對於受職場性騷擾而有請假需求人員,增訂相關有薪假或增列為公假事由之議題,宜再詳慎研議,未來將持續關注相關實務情形及各方意見,適時檢討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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