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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重點必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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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上下班也是科技新貴們很愛的員工福利,新創公司想強調自由風氣,但勞基法有些規定雇主要記錄員工上下班時間…

--章節重點--

00:27 彈性上下班不打卡,怎麼做才不違法?
02:14 上班時間9-18點,12-13點午休,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第35條嗎?
03:01 員工提議午休30分鐘就夠,讓大家提早30分鐘下班,違法嗎?
03:26 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
03:46 主管9:00開會,要求員工8:50到公司,,要付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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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勞動法規專家 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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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上下班不打卡,怎麼做才不違法?

第一個,所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都一定要有出勤紀錄。這個出席紀錄不一定用打卡的方式做成,他也可以是用手機打卡,或是有的公司綁著門禁,有的是說我不綁門禁也不線上打卡,也不用很low的打卡,因為我們是科技公司我們就很炫,好我就跟你約定,從你Log in公司內網到Log out我都算是你的工時,這也很合理,不管哪一種你一定要出勤紀錄,就是勞檢的時候你要拿得出來,被告的時候你要拿得出來,這就是一個重點,因為這是勞基法30條第5項規定雇主的義務。
第二個,有一些科技公司會說,希望讓員工可以自由的決定彈性的上下班時間,比如說早上不管你幾點進來,你坐滿八個小時你就可以走了,這也可以啊,你就在勞動契約裡面把它約定清楚,那當然你也不可能完全說,他半夜來上班也可以,半夜要上什麼班都沒有人在。那或者說你要這樣子也不是不行,但是我會建議你,比如說規定一個彈性的上下班時間,比如說早上7點到早上10點你就可以自由到班,這夠自由了吧。然後你只要到班之後往後推算8個小時,就是你的下班時間,然後中間請記得,只要連續工作滿4個小時那個就是你的休息時間,都可以把他給定清楚。所以這個部分,只要人資這樣子做不違法,可是請記得,每個不管他是多早上班、多晚上班、多彈性都還是要有出勤紀錄,這是不能缺少。


上班時間9-18點,12-13點午休,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第35條嗎?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如標題所述,如果是這樣的話,下午看起來會稍微有一點問題,但是在實務上會認為說,他是把那一個半個小時休息,把它提前到前面去休,也很多公司採取這樣的常態。不過我會建議那個午休時間可以稍微酌定一下,因為9點上班然後上3個小時就休息,有這個必要嗎?我覺得公司也可以做一些調整的方式,也許12點半甚至1點再午休,我覺得可能會更符合法律的規定。


員工提議午休30分鐘就夠,讓大家提早30分鐘下班,違法嗎?

可以啊,因為法律確實規定只要休息30分鐘就夠啦,只是說大家考慮,你中午吃個飯30分鐘夠嗎,你要出去拿便當甚至買便當,然後回來可能還要再盥洗一下,要先確定你是不是實際上做得到,若做得到其實沒有問題。這是法律就這樣規定。


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

當然算,一方面就是他只要打卡進來就算工時,第二個就是說它實際上也在你指揮監督之下,進來就不能再離開了,這種待命時間也一定要算入工作時間內。


主管9:00開會,要求員工8:50到公司,,要付加班費嗎?

當然要,因為你就強制規定他一定要8點50就到,如果8點50沒有到,就會有些相對應的懲罰措施。比如說就認為他是遲到,這個部分從8點50就開始工時就起算。


(以上文章內容為訪談過程)



律師著作:
《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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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鑫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