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開餐廳,某位員工突然缺勤對工作影響很大。長期下來,老闆開始思考是否要辭退這個員工...
--章節重點--
00:24 員工事先未告知請假,半天或幾小時沒來,是否為曠職?
01:09 曠職累計滿6天能予以解雇,曠職是否能以小時累計?
02:05 可以規定員工1個月內只要曠職達3天就記一大過,兩大過就開除嗎?
主講人:勞動法規專家 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員工事先未告知請假,半天或幾小時沒來,是否為曠職?
如果他應出勤的時間是八個鐘頭,他比如說晚兩個鐘頭才來,這個不叫曠職,這叫遲到。甚至他半天都沒來下午才來,這一樣是遲到四個小時。所以曠職指的是,他應出勤的那個工作日都沒有來。
如果他遲到或是曠職,扣他薪水都沒有問題,還是回到我們前面講的,你只能照比例扣薪。
比如說他半天沒有來就扣除半天的薪水;他兩個鐘頭都沒有來就扣要兩個鐘頭的時薪,你也不能扣超過,那等於就是加扣全勤獎金的部分,這是可以的。
曠職累計滿6天能予以解僱,曠職是否能以小時累計?
這恐怕沒有辦法,因為勞基法12條第1項第6款是說一個月內滿六天,剛講的滿六天是指他一整天始終都沒有出勤的六天。
那除非有種很極端的狀況:早上八點上班,下午五點下班,中間午休一個小時,他就一直都不出現,下午四點才出現說要來上班,那這個時候給付勞務對老闆沒有任何實益,都進來一個小時就要走了,屁股都還沒有坐熱,電腦開了就準備要關了,像這種例外才會認為說那一天就是曠職,否則的話都會認為,應該算是遲到早退的一種,那個就是照比例去扣除他的薪水。
可以規定員工1個月內只要曠職達3天就記一大過,兩大過就開除嗎?
在工作規則你可以規定,就是嚴重的遲到,如果幾個小時以上,也沒有告知事由、也沒有請假,你也許可以用懲處的規定,比如說可以用記一支小過,你也可以規定說記滿幾個小過,我就把你給開除掉。你可能是用勞基法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把他解僱,那是一條路徑。
請事假超過法定的14天,要請什麼假?是否可以不准假,以曠職計算?
你可以不准假,因為其實法定他是請完的。那當然還有些雇主是說,你是不是一直有問題,不然我們用留職停薪的方式也可以,跟你合意,那就是等到你的事情都處理完了,不需要再放假了才回來。
那也有雇主比較好是說,好我給你比法定的事假更多的事假。像前陣子跟旅遊相關的行業,他們就這樣啊,一方面公司不景氣,沒有那麼多旅客可以服務,那可能就鼓勵大家休無薪事假,那也是一種方式。
但今天如果是老闆覺得不行,我沒有辦法容許你一直請事假,就是員工最多一年只有14天的事假請完就沒了,你要再請,那很抱歉要嘛自己離職、要嘛去跟雇主協議再延長事假。否則的話你一請事假,雇主有權利不准,不准你還是不來就構成曠職,連續超過三天曠職雇主就可以把你解僱。
(以上文章內容為訪談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