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12萬元代辦費,要到美國拉斯維加斯打工,到頭來卻一場空,代辦公司只願退7萬餘元,引起消費爭議,最後經申訴,以退還10萬元和解;宜蘭縣政府消保官王雅琳說,美國、日本等國家都發給台灣打工簽證,但國人申請工作都委由代辦公司辦理,中央未訂定型化契約範本,影響消費者權益,建議行政院消保會重視這個問題。
宜蘭縣27歲吳姓小姐,透過某國際教育諮詢公司得知美國拉斯維加斯餐飲飯店有打工機會,3月26日付了12萬元代辦費用(不含機票、簽證)給該公司,一直到5月7日,美國代辦機構以電話通知「拉斯維加斯餐飲飯店不再聘用人」,將改安排吳到紐約或佛羅里達飯店工作。
吳女不願到紐約等地要求公司退費,國際教育諮詢公司稱已付給美國代辦機構4萬餘元,曾以電話及e-mail要求退費,但美國代辦機構均無回應,因此,只能退給吳女7萬4000餘元。吳女不服,指國際教育諮詢公司未依約定安排工作,為何可收取4萬餘元代辦費?向縣府提出消費申訴;經協調,國際教育諮詢公司再退還2萬6000餘元,雙方達成和解。
縣府消保官王雅琳說,紐西蘭、加拿大、澳洲等國家都提供台灣青年打工簽證機會,但教育部訂有「海外遊學定型化契約範本」,保障學生遊學權益,卻未訂定「海外打工定型化契約範本」。
王雅琳指出,就吳姓小姐案例,未與代辦公司簽訂契約書,只由消費者簽報名同意書,未就委任期限、薪資報酬、違約處理等有任何要求,代辦公司應盡義務付之闕如,讓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行政院消保會應就此新消費型態,邀相關單位與企業經營者召開會議,維護消費者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