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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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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商店員工有分早中班,最近因為人員突然離職,人手嚴重不足

--章節重點--

00:22 員工並無任何通知就無故曠職,可以要求營業損失賠償嗎?
01:34 員工比約定離職日期還要早離開,雇主一定要答應嗎?
02:14 員工規章規定離職須在2星期前提出,員工若不遵守,可以告他嗎?
03:00 員工曠職一天,之後自己要求補上班2天.要求補給工資,雇主可以不同意嗎?
03:47 員工沒有正式離職就沒有來了,可以告他們營業損失及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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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勞動法規專家 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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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並無任何通知就無故曠職,可以要求營業損失賠償嗎?

這個分為兩種情況,如果連續曠職未達三天,這時候雇主也不能終止勞動契約,可是如果連續曠職超過三天,依照《勞動基準法12條》這個雇主是可以發通知直接把他解雇掉。如果是像前面他只曠職兩天或兩天半又回來上班,可是造成雇主的困擾,甚至有營業損失。
例如你開餐廳他是廚師,他沒來餐廳就不能營業,訂桌損失都要陪人家,那這個雇主可以去跟員工求償,或者說因此要請代理人來,那個代理人費用也可以求償。如果曠職超過三天造成雇主損失,如果你可以舉證的話一樣可以走民事訴訟求償。

員工比約定離職日期還要早離開,雇主一定要答應嗎?

雇主沒有義務一定要答應,但說實在雇主也不能強制勞工工作,所以他這樣講雖然有點違約,《勞基法16條》規定勞工要離職前有一個預告期,如果雇主能舉證有受到損害,一樣能求償,只是這部份很難舉證,通常只是造成你困擾而已,可能有時候雇主會講不出來實際損害。


員工規章規定離職須在2星期前提出,員工若不遵守,可以告他嗎?

這個當然可以提告,我先講其實員工規章不太能規定什麼兩星期前,因為《勞基法16條》就規定離職前要先預告,這樣約定很可能會牴觸,所以就要回到勞基法約定。假設員工沒有等到找到人才離開,那他也違反《勞基法16條》的預告期,一樣的結論就是雇主有權利對他求償,可是雇主要證明自己損害在哪裡,這點可能比較麻煩。


員工曠職一天,之後自己要求補上班2天.要求補給工資,雇主可以不同意嗎?

他曠職那天本來就可以不給薪水,所以這沒有問題。那他之後要求補上班兩天,我覺得要注意不可以用一例一休去補上班,尤其不可以用例假日補,那休息日你可以允許他,這部分是勞資雙方協商好就可以,如果他休息日補上班兩天,那就去補他那兩天的薪水,不是去補曠職扣掉的薪水,所以沒有什麼補工資的問題。


員工沒有正式離職就沒有來了,可以告他們營業損失及求償嗎?

《勞基法16條》離職要依照他的年資又提前10天、20天、30天去預告,如果他就口頭告知明天就不來了,這會有兩個部份一個是你就接受,但是他違反預告期因次有造成你的損失你可以告他。另外一種是你不接受,就認為他是曠職,那曠職超過三天你就可以依照《勞基法12條第6款》是換你把他開除。
那不管是哪一種只要有造成你的損害,能提出舉證的話都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還是要提醒,就算他是這樣丟下工作就走,你算給他的薪水還是要算到他最後的工作日,這件事情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