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內容
海威您好,我有勞基法的相關問題想請教您,一開始我們公司在新北市新店區,後來公司買下桃園楊梅另一家公司,之後我們公司合併入桃園楊梅的公司,公司有叫我們簽員工轉讓接收的同意書,過不到一年,線在公司要把新店這裡收起來,公司有跟新店這邊的主管談,有些主管願意過去,但一直都沒跟員工談,也不願透露公司要結束新店廠的消息,公司8月16出完最後一批貨就會結束,但新公司距離太遠,我們是否可要求公司給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單?
現在公司確定下禮拜五遷廠,公司會提供交通車,上班時間8:30從新店出發,下午16:30下班從楊梅回新店,上班時間一樣從8:30算到17:30,我有打去勞工局問,他們說公司有提供交通車,這樣並沒有損害到我們的權益,無法請公司資遣我們給我們資遣費,真的是這樣嗎?因為大家都覺得太遠還是不願意過去,過去也沒加薪,只是提供交通車要我們過去而已,希望可以麻煩你解答這樣我們該如何處理,如果需要寄存證信函,內容該怎麼寫?我們都不了解整個申訴如何保護我們權益的程序,只能求助於你,因為我也不太相信政府機關的人員,只是一直叫我們跟公司協商,公司也不願意協商,只是公告22號搬遷25號就要去桃園楊梅上班,不願意去的自己寫離職單,我們都手足無措,請海威大哥幫忙,謝謝您。
一、當公司出現合倂及倂購的消息,資方勞方要有所準備:
通常我的經驗是,一間公司被倂購那這勞工的權益一定會產生變動,但如果公司是倂購了其他的公司之後,勞工也是要注意,因為你的位置也有可能被取代,因此我建議企業一旦有了這個動作,那麼就要提前透過勞資會議的方式,來告知員工,否則經由大家的口耳相傳的結果,那就是人心惶惶,這絕不是一件好事。
二、抗爭的前提是公司的做法有違勞工的權益:
通常調動產生最大的爭議就是對於勞工會有勞動條件的變動,以此案來說的話,從新店到楊梅其實不是一個很短的距離,因此勞工最擔心的一定是通勤時間,而通勤時間有幾個面向要注意:
. 上班時間與下班時間
. 工作時間是否縮短
. 工作時間縮短是否會影響到薪資
我先提一個概念,的確是有提『交通補助』的概念,不過這是否為加薪,我個人覺得這是不一樣的概念,加薪永遠是針對工作上的表現給予對價的報酬,但如果公司是因為員工配合調動政策而給予獎勵的話,個人覺得還是要用補助的概念會比較適合,所以網友說的加薪這一點不是一個常態,特別是公司在提供交通補助而且壓縮上班時段的前提下,員工真的要舉出這個調動是否有損及勞工的權益才行。
三、看看調動五原則的內容檢視此案是否有異狀?
企業基於經營之所必需
這個倂購行為的確是企業經營之所必需,我想這個爭議點其實不大。
對於勞工的工資及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從到頭尾,工作時間縮短、工作條件一樣,其實對我來說,某個程度這就是一個調整薪的動作,工作時間縮短,公司把這個通勤時間反推到工作時間中,這一點我想網友應該要有這個認知,以內容來判所,我並沒看出企業有做任何不利勞工的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及技往可以勝任
這我想應該也沒有什麼好說的,只要企業不要在未來調整勞工的工作條件,這一點應該是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提供交通車,且縮短工作的時間,這的確雇主已經盡到了給予協助的責任,各位要清楚一點,通勤時間如果沒有包含在工作時間內的話,那麼就會涉及到加薪或員工宿舍的問題,反之如果通勤時間被包含在工作時間的話,我想這就沒有再討論的必要。
考量勞工及家庭生活之利益
這一點是我對新法最有意見的部份,因為這實在是很難判斷,不過以此案來說,如果只是工作地點上的變動,而且沒有提前員工的到班時時以及延後員工的上班時間,我個人覺得員工很難去舉證這對家庭之利益之損害。
四、我個人給予勞工的建議:
我不覺得員工可以提被資遣的要求,因為其實在勞基法第14條裡面可以看出來,除非企業有違反其中一款的規範,否則我不建議勞工要動用調解及抗爭的方式來要求『被資遣』,我所有的回應都是基於網友的信件內容,但如果企業未經員工同意而去調整其他的條件,那麼就要請員工舉證,這才會有機會爭取到資遣,除此之外,建議不要。
結語:
這是一個不錯的實務案例討論,我希望大家在遇到長距離的調動時,不要馬上陷入『給我錢讓我走』的思維當中,我很怕大家做了錯誤的決定,所以請大家看看這篇文章,不是每個調動都是不合理的,勞工還是要負起蒐證及舉證的動作,否則各說各話的前提下,對勞工會是大大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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