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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十點當台北市政府宣佈要上班上課的消息時,頓時聽到樓上鄰居的哀嚎聲,因為他買了好消夜等著要看凌晨的法國VS比利時的球賽…不過看了今天早上的風雨,我個人覺得台北市政府做了一個好的決定,颱風假放或不放,不是只有兼顧勞工方,其實資方的成本也是重要,也許有人會說不來不計薪…但請別忘了,有些企業是做跨國貿易的工作,我們放假人家沒有放假啊,看著網路上罵聲不斷,其實我真的覺得所謂的勞動環境,有一大部份是由資方組成,協商機制如果不建立,空有法令也枉然,今天的這個案例其實是網友私訊我的問題,這也不是什麼新聞了啦,不過我以個人的實務經驗給企業一些建議,還是老話一句,建立協商機制遠比做法律上的攻防來的有效喔!
一、所謂的休息時間,是勞工得『自由使用及支配』的時間:
這是寫給企業看的喔,所謂的休息時間,是指勞工可以完全使用及支配的時間,所以不要以為勞工打了卡下班之後,就會喪失加班費的請求權,下班無止盡的用LINE或MAIL來要求員工做東做西,這都是讓休息時間中斷的行為,而且都有可能變成工作的時間。
二、所謂的加班時間,是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
有錢有加班,沒錢不加班,這是加班的鐵則,只要是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企業都應該尊重勞工的個人及家庭時間,我的標準比勞動法令來的嚴格,我個人認為只要是私訊的騷擾都是打斷勞工的休息時間,所以理應都該算是工時。
三、所謂的工作時間,是勞工『必須立即回應及處理』的時間:
工作時間不止是在公司上班的時間,只要是處理跟工作相關以及要立即回應及做決定的行為都算是工作上的時間,因此即使是LINE,如果是要求勞工立即且『花休息時間處理』,這都算是工作上的時間,這一點企業要有所認知,不要以為出了公司什麼都可以不承認喔!
四、所謂的加班時間認定,最好是放在工作規則中的加班申請中:
加班時間的認定,其實不要用嘴講,最好的方法就是經由勞資會議,來審視及討論加班狀況的認定,我某些客戶公司的加班申請程序,都會把LINE等通訊軟體通知認定為加班時間,很多企業都會怕加班會無限上綱…但我試問一句,這個前提存在於你下班後找勞工不是嗎?最好的方法是經由勞資會議,再放入工作規則中,然後予以核備,這就是最好也最安全的做法!
結語:
用概念建立共識,而不是用法律來攻防,我一直以來都是用這種方法來告訴各位,所以以上的四種概念還請各位熟記,我沒有很高深的法學底子,但我會用很多的實務案例來跟各位分享,重點是…建立合理性比建立合法性來的重要,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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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奇問Steve:「怎麼了?連吃個飯都還要跟女朋友報備嗎?」他無奈地回:「別提了,我剛在向公司用LINE回報工作進度,老闆要求每天準時詳細回報做了哪些事,如沒在規定時間內回報,隔天就會立刻遭到懲處.
那天,新聞上出現了聳動的標題「全台首例:老闆下班LINE員工,判定要給加班費」,不曉得多少人對這樣的新聞,心有戚戚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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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大家~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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