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辭職原則上應提前通知
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1],在不定期契約[2]中,勞工終止契約(辭職)準用雇主終止契約的提前通知規定[3],也就是說雇主與勞工雙方要終止關係都應該事先向對方通知。如果勞工不提前通知,雇主可能依照民法第184條[4]向勞工請求賠償因未提前通知所遭受的損害[5]。
根據勞工的年資不同,要遵守不同的期限對雇主提前通知:
(一)勞工已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應在終止前10日事先通知;
(二)勞工已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應在終止前20日事先通知;
(三)勞工已工作3年以上,應在終止前30日事先通知。
二、例外不須提前通知的情形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6],如果發生以下情形,勞工辭職不需要提前通知,更可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
(一)雇主於雇用時作假,導致勞工有可能受損害。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勞工,施暴或重大侮辱。
(三)工作內容對於勞工的健康有危險,通知雇主卻沒有改善。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染性且可能重大危害健康。
(五)雇主不依約給付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
(例如業務獎金做為報酬,卻不發配業務)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導致有可能損害勞工權益。
要注意的是,依同條第2項,如果是雇用時造假、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的情況,勞工如果想要辭職,應在發現後的30日內提起,否則就不能再用同一個事實來主張辭職。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Ⅱ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2] 勞動基準法將契約分成定期與不定期,定期契約是聘僱時就約好聘僱期限,原則上期滿即可離職;不定期則是沒有規定聘僱期限,要離職應事先通知。
[3] 雇主終止契約的提前通知規定為勞動基準法第16條。
[4]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5] 例如,受雇於派遣公司到他處工作,卻未事先通知而擅自離職,造成派遣公司被依契約罰款,派遣公司即可向擅自離職的員工請求被罰款的損害賠償。參考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勞小字第62號民事判決。
[6] 勞動基準法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本文轉載自法律百科,原文作者/雷皓明、張學昌 ,原文標題《離職、請辭要遵守什麼程序?》,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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