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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想延後退休?勞動部出招:這份「談判指引」助勞工開口

  • 2026-1-14
  • 文/自由時報 記者李靚慧
  • 圖/記者李靚慧攝
勞動部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希

勞動部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希望藉此鼓勵勞雇雙方協商續留職場。(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勞動部在2024年修訂「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確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後,勞動部今(14)日進一步針對「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以及「退休後再僱用」發布參考指引。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黃維琛表示,目前勞基法已明定年滿65歲勞工在勞資協商後得延後退休,進一步推出指引,是鼓勵願意續留職場的勞工主動提出要求,並依據指引與資方進行協商。

不過,雖然勞動部訂定了協商指引,但是否繼續僱用65歲以上勞工,「決定權」仍在雇主手中。勞動部表示,根據現行法令,65歲不再是強制退休的年齡,如果勞工提出要求繼續工作但雇主不同意,表示沒有適當的位置,全國各地的就業服務機構將可發揮功能。

各行業均喊缺工,在高齡化趨勢下,勞動部積極推動中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包括2024年7月修訂《勞動基準法》第54條,1不再以65歲為「強制退休」年齡,鼓勵健康且有意願的資深勞工可持續貢獻職場,若雇主對逾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有減薪等不利對待,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根據統計,自2024年8月至2025年7月,有1.9萬多人在65歲後續留原職場,沒有退保、繼續加保,另有4800人則是在結清年資後再行加保。

不過,勞動部坦言,要勞工向雇主提出延後退休的要求並不容易,為了協助勞資雙方順利進行協商,勞動部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包括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應注意事項,例如何時可以協商、協商前的準備、協商過程應注意的事項,以及雇主僱用高齡勞工可運用的資源提出說明指引,並提供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協商紀錄表。希望可鼓勵勞工勇於向雇主提出協商。

勞工若已年滿65歲又有意願繼續工作,可以如何續留職場?根據指引,若雇主有意願繼續僱用高齡勞工,最直接的就是「繼續僱用」年滿65歲的勞工,不立即強制其退休,第2種方式則是勞雇雙方依據勞基法第54條第2項,或是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規定,進行勞資協商,選擇「延後退休年齡」或是「退休後再僱用」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年滿65歲的勞工。

黃維琛提醒,協商的內容必須確定未來希望延後的退休年齡,或是先辦理退休後再重新受僱,評估適合採行的方式。如果要採取延後退休年齡,向對方提出協商前,可先確認期望延後的退休年齡,以及日後如果需要變更該延後的退休年齡時的變更條件或方案。此外,勞雇雙方也需協商勞工的工作型態,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如何調整,仍應注意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勞動部提醒,若已協商採取「延後退休」,就是續留職場並採行「不定期勞動契約」,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勞動契約,要求勞工變成定期契約。勞工原本適用的退休金制度應繼續適用,例如舊制勞工,雇主應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適用勞退新制,雇主應繼續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年滿65歲以後若簽訂定期契約,在定期勞動契約期間,雇主也不得再以年滿65歲為由終止契約。

勞工年逾65歲繼續工作,若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得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雇主不得拒絕,且根據災保法規定,雇主均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為勞工辦理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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