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來源: Bonbon,CC Licensed
案例新聞內容:
一、先來看看這份合約沒有問題?
這個觀念我提醒過很多次,如果有發生勞資爭議的話,一定要先翻勞動契約出來看,不過由於只出示部份,所以我先點出一個問題,各位看一下反黃的部份,試用期不過,企業得終止勞動契約,這看似合法但其實有問題,資方終止勞動契約是用哪條?如果是第11條的話,是必須要支付資遣費的,這一點上面並沒有註記,所以這份合約是有問題的。
再來提前離職是否違法?不論資方與勞工做了什麼約定,這位階不可能高於憲法的規定吧?再者工作只有13天,會有預告期間的問題嗎?主管提言要告,基本上就會有問題。
二、下班要抄食譜,是一種工作行為,阿加班費呢?
話說小弟以前在飯店工作的時候,背菜單是基本的,上班哪來的時間可以用,當然是回家準備啦,以勞基法的規定來說,回家從事工作的行為本來就是一種延長工時的行為,所以加班費是業者必須要負責的,但看完整篇新聞,業者有支付嗎?這也是一個讓人好奇的點。
三、員工離職是否公司可以提告,有條件就可以:
我上次有提到關於員工服務未滿三個月如果提離職的話該如何處理的文章,請先點閱以下的連結:
http://53973000.blogspot.com/2018/08/blog-post_9.html員工如果是因為交接不力而造成企業的損失,必要性的賠償是可以請求的,但這跟合約的內容息息相關,包含清楚的職務說明書、交接程序等…如果有這些設計,餐廳業者想要求償,是不會有問題的,但如果沒有,只是用言語來恐嚇勞工的話,基本上有講跟沒講是一樣的,因為事後從總公司的處理方式就可以得知了。
四、餐廳業者的問題在什麼地方?
服務業常被查核不是因為規定違法,重點都在於服務現場的主管是『豬隊友』,我碰過很多次,三年前還遇過五星級飯店請童工的案例,業者要做的不是從總公司滅火,重點還是要加強現場主管的法制教育,包含這位出言要告員工的主管,如果可以的話,請先調離現職,因為滅火的速度永遠不會比放火的快喔!
五、這位勞工的問題在什麼地方?
是不是受害者?不要太天真,以為上媒體就可以解決你的問題嗎?工作抗壓性不足是可以訓練的,但我個人認為上媒體去爭取自己的離職是一件很笨的事,因為我可以告訴你,你等於是告訴全臺的企業你是一個會上媒體爆料的員工,請問如果你的身份哪一天曝光,你在求職上會有很大的困難,有問題應該要找主管機關來處理,而不是用這種方法,非常的不可取,希望別再做這種事!
結語:
案子很簡單對吧?但足以看出勞方與資方都有要調整的地方,勞資爭議的重點永遠不在爭論誰對誰錯,重點在於是否從這事件事懂得調整及建立處理的機制,不過在我看來…所謂的勞權抬頭,事實上是把勞工推向更黑暗的地方,與各位分享我的觀點!
※本文內容授權自《冰與火的世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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