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腳
[1] 變形工時制度,請參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四週變形)、第30條第2、3項(兩週與八週變形)規定。
一、什麼是責任制?
指針對特殊工作者,可約定排除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規定,另行約定調整工作時間之制度。不過是否適用責任制,並非雇主說了就算,而且即便是適用責任制之勞工也不是完全不受勞動基準法保護。
按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1],必須符合以下三大要件,才是可以另為工時約定的工作者。
(一)首先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即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2],包含:
1.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簡言之,若不是勞動部所核定公告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雇主與勞工約定採責任制就是違法的。
(二)其次,勞雇雙方需用「書面約定」,內容包括就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工夜間工作等規定。
(三)最後,雇主必須將與勞工間的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3]。
二、是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然後呢?
符合上述要件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也非全然不受勞動基準法的保護,同條第2項後段明確指出「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且勞動部與各地勞工局就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第1項規定之特殊工作者也訂有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4],作為各地主管機關是否核備之審查標準。
三、回到旨揭問題
電腦工程師屬於資訊服務業,是可能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5],但此處尚須注意A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之主管人員,及第2款規定之責任制專業人員,亦即並非所有電腦工程師都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
本件A並非主管人員,若A也不需要負擔任務成敗的責任,即不是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第2款規定之責任制專業人員、當然也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
但不論A是否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本件因B公司並未與A另以書面約定工時、亦未將勞雇雙方約定之書面報請主管機關核備,雇主口頭所稱責任制應屬無效。因此A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之規定,因此如A有超過正常工時加班之情形,B公司依法仍須給付加班費[6]。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
I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II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而關於法條中的「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以及「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的意思,可參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規定:「……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2] 查詢網址: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2018),《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3] 過去實務上曾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與否是否會影響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效力之爭議,但經過司法院大法官第726號解釋後,已統一解釋認定本條「應報請核備」之規定屬於強制規定,所以如未報請核備,則不生排除勞動基準法相關適用之效力,仍須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工夜間工作等規定之限制,不能另行約定之。
此可參大法官第726號解釋文:「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付工資。」
而大法官第726號解釋理由亦提及,因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涉及將勞動基準法所訂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工夜間工作等規定排除適用,對於勞工健康及福祉影響甚鉅,又個別勞工在勞動契約談判能力上處於弱勢,故有需要由各地方主管機關介入、核可備查個別契約之必要,嚴加把關責任制勞工之權益。因此,若未經各地主管機關核備者,即屬違反強制規定,責任制之約定應屬無效。
[4] 各行業之「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可在勞動部官方網頁查詢,或向各地勞工局查詢「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
[5] 依勞動部(87)勞動二字第004365號公告(1998/3/4),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2款規定者。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6] 另補充說明,即使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要件的工作者,仍有加班費之問題,也不表示工作時間即無上限。例如保全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超過部分仍屬加班、雇主即應依法給付加班費。換言之,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要件的工作者,就超過約定工作時間之部分,雇主仍須依法給付加班費。
本文轉載自法律百科,原文作者/康立賢 ,原文標題《什麼是責任制?公司採責任制,所以沒做完就不能下班嗎?》,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194

找工作時,薪水總是決定去留的關鍵之一。近日有網友透露,自己應徵「設計部工程師」一職,收到錄取通知後查看薪資結構,卻越看越不對勁,直呼「該赴職還是快逃?」貼文一出,引發網友熱烈討論。
台灣部分公司遲到或早退的扣薪制度引發爭議。有網友發文指出,雇主若採用「遲到一分鐘扣50元」或「遲到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等不成比例的扣薪方式,恐已違法。她也質疑,為何許多台灣人面對明顯違法的工作條件時
精通多國語言是否能在職場脫穎而出?網友發文指出,她擁有商科背景,英文程度為C1、日文有N1,原以為語言能力會是求職加分利器,實際找工作卻發現許多公司對語言並不重視。貼文曝光後,引發網友熱議。
隨著人工智慧(AI)持續發展,似乎不少工作難以逃過AI與自動化的衝擊,許多人開始擔心,自己的職業可能會在未來10年內被淘汰。雖然有些工作正逐漸消失,仍有許多職業短期內絕對不會消失,這些「未來保證型」的
現代人對工作目標各有不同,有人追求高薪與成就,也有人選擇「躺平」或暫時過渡。網友發文說,社區新來一名保全竟是大學剛畢業的新鮮人,他質疑「那念大學有啥用」?貼文曝光後,許多網友反駁大學學歷並非高薪保證,
踏入職場成為「工薪階級」後,你是否發現自己的身體狀況急速下滑?長時間盯著電腦、久坐不動,除了眼睛乾澀,駝背、肩頸痠痛和代謝變差等問題更是如影隨形。近日有女網友發文,歸納出上班族必學的「改善體質秘笈」,
勞工A上個月因公司業務縮減而遭到資遣,雖然領到一筆資遣費,但家中還有幼兒需要扶養,太太也因照顧孩子無法工作,全家經濟完全仰賴他一人。再加上勞工A已46歲,想再找到合適的工作並非一時半刻的事,讓他對未來
不少求職者常面臨職缺有限、待遇不理想的兩難。一名網友近日發文表示,自己九月離開上一份工作後休息了一個月才開始找工作,沒想到年底適合自己經歷的職缺少之又少。雖然誤打誤撞參加待業後的第一場面試並順利錄取,
成為空服員是不少人心中的夢想。一名女網友近日分享自己考空服員的心路歷程。她表示,儘管自己擁有多益金色證書與第三外語能力,國中開始就會被叫「校花」,但仍在多次航空公司面試中鎩羽而歸。她坦言,過程讓她深刻
超商名牌開放自訂後,有網友發文分享,原以為會看到店員取用各種誇張或搞笑的藝名,沒想到實際情況並非如此,讓他不禁好奇背後原因。貼文曝光後,引發網友熱議。
〔娛樂頻道/綜合報導〕霜降已過,天氣也逐漸變涼。2025年終於進入最後倒數計時,11月將有4個星座可望迎來超強好運,不但職場表現亮眼、感情破鏡重圓、戀愛甜蜜升溫,生活更將充滿平安與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