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員工下班時間先打卡,再繼續工作可以不給加班費嗎?
這當然是不OK,這個出勤紀錄依照《勞基法30條》第5項的規定,是雇主要備置的義務。
那所謂備置他說要如實記載、每日記載,而且紀載到分鐘為止。那如果你沒有如實記載的話,這個就違反《勞基法30條》第6項的規定。所以如果雇主沒有給加班費,後果可能員工會去反彈檢舉,那檢舉兩塊:一個是出勤記錄不實(勞基法30條)、一個是沒有給加班費的部分(勞基法24條),那這些都會根據《勞基法79條》去裁罰兩萬到一百萬。
下業務員可以不設底薪、看業績發獎金嗎?
如果你不要設底薪,那你希望用他做多少業績就發多少獎金,這聽起來比較像「承攬制」,他已經不是勞工了,這樣也不是不行,依照《大法官釋字第740號》你就不能規定他幾點上下班,他是你的承攬你就把他想像是你的外包商,所以他在家裡、要在哪裡做業務都可以,他只要交出業績來然後照比例抽成,假設他是賣車且沒底薪,你不能規定他幾點來營業處上班,他賣一台車可以抽2萬,他賣100台你就要給他200萬,就類似這樣的概念。
只要簽好承攬契約,你就可以合法不給底薪,白紙黑字寫好就是承攬關係,但是不能約束上下班時間。
如果非承攬業務的業績很差,低於最低工資怎麼辦?
不論如何,只要你規定他上下班,還是把他訂為你的勞工,就算沒業績你起碼要給他基本工資,這是跟上一題完全不一樣的契約關係。
業務遲到可以從獎金中扣遲到罰款嗎?
我上面講的承攬制是不能約束上下班時間,所以就沒有遲到問題,你對他就只能結果管理,他一個月交出多少業績來,就按比例給他抽成。
業務負責的帳目不清,可以帳查清楚後再發薪嗎?
承攬制的業務可以預扣沒問題,因為那個不叫工資是叫承攬報酬,你承攬報酬不給他不會有適用勞基法的問題,但要小心延伸成承攬業務跟公司間的訴訟。
僱用制業務受到勞基法保障,依照《勞動基準法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那如果帳目不清之後查清楚,你覺得他有虧空公款,或是他是不小心帳對錯那根他求償沒問題,但就是不行預扣,你約定5號給薪,你那天帳目沒對完那是你的事情,你還是要如期給薪水。
(以上文章內容為訪談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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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勞動法規專家 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本文內容授權自 《yes123法律專區》 ,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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