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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該怎辦?「這樣做」照樣申請失業給付

  • 2025-11-25
  • 文/財經頻道
  • 圖/彭博
當雇主未依法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時,勞工可以向所在地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示意圖,彭博)

當雇主未依法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時,勞工可以向所在地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示意圖,彭博)

〔財經頻道/綜合報導〕「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勞工申請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的重要文件,但部分雇主可能因商業考量或擔心法律責任而拒絕開立。勞工遇到這種情況該怎辦,難道只能摸摸鼻子認栽嗎?

遇到上述狀況,勞工不必認栽,因為仍有替代方案。當雇主拒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或資遣費,就代表勞資間已產生爭議,此時勞工一定要做一件重要的事,即到所在地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勞工局協助介入處理。

在調解程序開始後,勞工可憑調解申請書、調解通知或調解紀錄等相關文件,到公立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給付,不必等調解完全結束才申請。

調解過程中,如果雇主同意補開正式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取得後可補件到就業服務站,確保文件完整。即使雇主不補開,調解紀錄本身也能作為判斷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的重要依據。

等勞資爭議結果確定後(例如調解結果、仲裁、或法院判決出來),勞工需要在 15 天內,把相關調解紀錄或判決等資料送至公立就業服務站或勞工保險局補件。要注意的是,若最終確認勞工離職狀態不符合失業給付資格,那勞工之前領取的失業給付必須依法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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