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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一位行銷設計的人員,該員於102年1月到職,於102年10月自行離職,離職後該人員將其在位時所用的電腦,內存的所有圖檔資料一律銷毀,而那些資料圖檔都是公司花費請攝影師及行銷公司拍照用於網路銷售平台的,當我跟他要時,他卻辯稱:電腦中毒,他重新灌過,所以檔案就不見了!事情哪有那麼湊巧,而且電腦重灌也應留備份,請問我該如何討回公道?
而且該員又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大罵公司,並提及公司名稱,且又向公司合作廠商以臉書的方式放話,說公司財務有問題,要廠商不要和我們合作。
請問:
1. 該員離職後將其負責的電腦資料銷毀並帶走,我要如何尋求法律途徑協助?
2. 該員在臉書上批評公司的不雅言論,我公司是否能告其毀謗?
3. 該員到職時要求公司不要將他加入勞健保,並簽下切結書,我知道此切結書與法不容,但他於離職後發了一通簡訊,簡訊內容要求拿回未加保的保費及勞退金6%,儘速與他私下解決,以免爭訟。請問他此舉是否構成恐嚇取財,我知未加保之事,若有爭議應透過勞工局,況且保費也不應私下給他,勞保局如何罰未保之事?
【專業法務回答】:
1.依貴公司所述,員工似是故意刪除電腦內圖檔資料,導致公司因此遭受損害,則該名員工之所為似觸犯刑法第359條 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貴公司可依法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如罪名成立,該名員工可能會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惟貴公司必須證明該名員工是故意刪除該圖檔。另貴公司亦可對該名員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其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因該名員工縱使非故意刪除圖檔,其似亦有過失存在。公司可依照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請求該名員工負起賠償責任。
2.該名員工所述之言論,如有貴公司名譽造成損害,則公司自得對其提出誹謗告訴,惟公司必須其所述之相關內容予以留存作為證據。
3. 該名員工是請求拿回未加保的保費及勞退金,則其此部分之行為似是合法權益之行使,其之所為似不構成恐嚇取財罪,因雙方如有爭議亦可透過私下協商解決,不一定要透過勞工局。且因公司未幫員工投保勞保,則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之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故公司將會被處以該名員工保費之二倍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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