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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護士,於99年7月1日進入A醫院任職,A醫院有簽約制度即必須做滿2年,工作幾年後我於102年7月2日口頭向單位主管請辭,但該主管卻相應不理,又於十天後7月12日再以書面簽呈給予護理部主任,但是該主任亦表達人力吃緊不准我離職,我原想依勞基法於離職前30日預告期間定離職日為8月2日,同時向單位主管表達我7月15日有事不能來上班須請假,但我沒做請假動作,7月16日為我的班表排休。
但於7月17日我打卡上班時,卻被同事告知我自7月17日起的班都被院方刪除,即認定以我7月15日曠職為由開除我,又於8月8日收到院方寄來的存證信函,大意是說:我違反員工守則之規定須服從上級指導云云,且7月16日未依程序請假曠職等理由開除我並須依合約賠償違約金。
請問:院方開除我且因我違約須負賠償責任,我該如何應對?我該如何自保呢?
【專業法務回答】:
1.您是99年進入A醫院簽訂兩年定期契約,但是兩年到期後仍繼續工作,所以性質上轉為不定期契約,嗣後您表達離職意思表示且預告離職,但主管未允諾您的要求及您仍於7月17日上班,該等情形應仍屬在職!之後上班時得知院方因您違反工作守則及曠職一日等理由遭到解雇,此為實務上惡意解雇之類型,您反可依勞基法請求勞工局協助或提出民事訴訟要求遣散費、預告日薪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院方發出存證信函以您違反工作守則以及曠職將你解雇等理由認定因為你的過失所以將你解雇並告您違約請求違約金?當然不行!第一,定期契約已到期,違約賠償約定自然失效,第二違反工作守則依勞基法須情節重大之情形,第三,曠職一日的效果僅是當日不得支薪,但不得不經預告解雇,須法須曠職三日,雖未依規定請假但有跟主管口頭已足,所以院方開除您的理由並不成立,您可選恢復工作權或因勞資雙方關係已破裂,請求院方依前述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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