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的法令並沒有做任何的規範,但主管機關這幾次的修法己算是完善,包含了產檢假(5日全薪)、安胎假(30日半薪,倂入病假計算),但有時員工身體狀況異常,像我兩年前處理過的一個案例,懷孕至32週的時候,突然無法下床,醫院判定要留院觀察,當下我就詢問員工意願,且讓員工提前申請產假,而且她在生完小孩子以後,做完月子後便回來上班,這也不失是一個方法,後來有詢問勞委會及勞工局的承辦人,他們認為只要放足產假,至於什麼時候申請,是由勞雇雙方協議便可。
我個人建議讓員工產前一個月申請,因為要考慮到員工生育完後需做月子及休息,至少還有一個月的緩衝期,不可讓員工提前將產假休完,否則違背產假的立法意旨,這一點要特別的注意。
二、產假可否提早銷假,回來上班?先給大家一個解釋令參考一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月25日台勞動三字第01425號函:
勞動基準法為保護母性之健康,故規定產假期間應停止工作,如勞工於產假期間自行至其他事業單位上班己與上開意旨相違背,其發生事故,原事業單位應如何處理,法無明文。
這只是個反面的解釋,也就是說,萬一員工提早銷假回來上班的話,任何的意外狀都要由公司負責,但最讓我擔心的不是職業災害的問題,而是女性在生完後如果沒有休養完全的話,其倂發症是我們沒有辦法預期的,所以除非員工可以給公司兩項文件,一般我是嚴格限制員工在還沒有休完產假就要回來公司上班:
1 醫院醫生證明
2 員工自行銷假提前返回崗位協議書
雖然雇主在職業災害負的是無過失責任,但至少兩份文件可以讓雇主在民事賠償方面,可以主張公司己善盡注意義務,銷假提前上班係屬員工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但還是請各位三思,因為如果發生意外,受害的不止是員工,更還有其年幼的孩子,這一點還請大家注意。
結語:今天討論的話題,是法令沒有規定的,這就是勞動法令常常發生的狀況,當發現『交由勞雇雙方協議之』的字句時,還是要特別的注意,如何在勞資之間找到平衡點,這才是人資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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