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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看離職員工電腦的資料嗎?

  • 2015-5-6
  • 文/周海威
  • 圖/AFROG DESIGN UNIT

一家德國啤酒釀酒廠負責人,在廠長兼釀酒師的員工離職後,檢查其電腦,發現該員在職期間,竟將公司機密資料洩漏給對手。負責人向法院提告員工背信,而員工竟反告雇主妨礙電腦使用罪,雇主後來獲不起訴…。

一、公司有電腦,就要有資訊安全保密協定的文件:

公司如果有電腦設備的話,那麼就應該要有所謂的資訊安全保密協定,因為不可能每一間公司都會有所謂的MIS人員,因此在合約中必須載明相關的條款,這才是最基本的防護機制。

二、員工離職,電腦的使用記錄應列入交接事項中:

啤酒有沒有營業秘密,配方就是一個很關鍵的因素,此案讓我覺得很奇怪的地方,公司怎麼沒有在員工離職前就要先將電腦使用記錄先行做查核,因為其職務是廠長兼釀酒師,公司應要將其檢查程序列入交接事項之中才對,可見公司的管理是有問題的。

三、資安保密協定內一定要有監視員工電腦的條文:

在資訊使用規範之中,如果基於公司經營之必要,公司是可以有權在合約中告知員工,因為經營之必須,公司必須要監控員工電腦使用狀況,包含電郵的使用狀況…我想這間公司應該也是沒有做約定。

所以如果要根除這種狀況的話,就是合約條文再加上不定期查核,如果公司有SERVER的話,不如請一位MIS人員設計系統,這才有辦法做到完全的防護。

四、就不同的職務的員工,制定不同的標準:

有些朋友現在一定會說『個資法』有無保障?各位可以去看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都有提到『公司經營之必要性』,以此案來看的話,配方難道不用做防護機制?但有一點很重要,不是所有的員工都簽同樣的資訊安全保密協定,還是應就其職務、工作內容做一定程度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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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周海威

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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