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法令中目前已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主管機關的用意在於給勞雇雙方自行協議之,是否可以約定一個月簽一次約?如果是一個月考核一次,考核不通過就刷掉的話,是可以一個月簽一次,但還是建議將合約的內容看仔細會比較保險。
二、試用期間重新簽約的考量基準在哪?一個月簽一次的考量基準在哪?這是求職者必須去詢問的問題,尤其是新鮮人。這是一個很好的學習經驗及過程,不用怕會有什麼法律問題。但若要一個月考核一次,是否要在合約上要加上職務說明及訓練內容呢?如果有的話,會讓考核非常的透明及客觀,有效減少勞資上面的爭議,這一點還請網友去了解一下。
三 、若不適任被終止合約的話,還是有資遣費的請求權:如果企業想用一個月簽一次約來規避資遣費的話,以目前勞動主管機關的實務見解,那是絕對的違法,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其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是目前試用期不通過所會主張的法律條款,所以企業別想規避,因為這是避不了的,而求職者也要注意,這是自身的權益。
另外,如果無法搭配明確的考核標準,那就會有惡意資遣的問題,這也是主管機關的大地雷,企業會有觸法的可能性。
四、若通過試用期的話,後面則不再適用定期契約的方式:如果求職者順利通過前三個月的試用期時,請注意,合約注意一定要改成不定期契約,且要求公司要將試用期三個月的年資一倂計算在內。以上兩點要特別的注意,如果公司支吾其詞的話,千萬要有轉換公司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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