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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就算整天一事無成 雇主還是得付薪資

  • 2016-12-26
  • 文/林名哲
  • 圖/今周刊提供

勞工向主管反映時常加班卻得不到適當的補償,雇主反而指責勞工缺乏效率,還想跟公司拿加班費; 等到勞動檢查時,雇主發現他認為沒產值的時間,居然得付加班費,氣到直跳腳。

追根究柢,問題出在法律定義的「工作時間」跟資方認知不同。資方花錢雇用勞工,目的是完成工作、獲得具體勞動成果。但法律定義的工作時間,是「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的時間」,而不是「勞動成果的對價」。舉例來說,餐廳員工在上班期間固然要聽命行事,但萬一客人不上門,員工可能實際上沒事做;此時雇主當然還是要給付這段期間的工資,而不能主張因為餐廳沒賺錢,所以不付薪水。

也就是說, 勞動力是按時計費的商品,雇主花錢買到的,是在這段時間支配勞工的權限。至於怎麼支配使用才能發揮最大效益,那是管理學的問題,不是勞動法的規範目的。了解工作時間的法律定義後,許多爭議問題就迎刃而解。以國道客運司機為例,客運公司認為司機手握方向盤、輪子開始滾動那一刻才算工作時間。可是開車前檢查五油三水、清潔車廂、熱車等等準備時間,同樣是雇主指示必要的工作項目,當然要算工作時間並計薪。

※本文內容授權自 《【勞動檢查一本通】 / 今周刊出版》 ,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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