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來源: Jamie Beverly,CC Licensed
今天的文章很有意思,我也沒有想到現在還有這種事情會發生,只能說該企業的人資應該沒有想到吧,今天的主題跟就業歧視有關,來與各位分享!
一、就業歧視的規定是什麼?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這是就業服務法上面的規定,所以各位請比對一下字面上的定義,似乎找不到星座、父母職業上的規定對嗎?所以單就案例的表面來判定為就業歧視其實是有問題的,但如果你是求職者你該要怎麼處理呢?
再來看看在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反黃的部份是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
工作的屬性我不知道,但星座其實是有點牽強,而父母的職業其實跟工作適合與否??個人也是覺得沒有什麼大太大的連結,所以如果求職者去申訴的話,企業會以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被裁罰6萬-30萬的罰鍰,但這不是就業歧視!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
多補充一點,何謂隱私資料,企業請睜大眼睛去看內容,小心不要觸法,而求職者也要了解這個內容,因為你可以拒絕提供。
二我很好奇這個規定是『口耳相傳』還是『明文規定』?
但如果要申訴然後讓企業被裁罰的話,要有舉證的動作,也就是企業是明文規定還是口耳相傳?在我處理的個案中,如果求職者沒有舉證清楚的話,其實要成立仍是有一定的難度。
三、你申訴就可以得到這份工作嗎?
法律面講完了,我來說說實際面的問題,對我來說申訴是一個『爽到政府』,而沒有『幫助到勞工』的措施,因為如我所講,如果企業被裁罰,那錢又不會到申訴者的口袋中,最重要的,我想問一個問題,各位看倌申訴完之後,你可以得到這份工作嗎?我反而覺得政府除了裁罰之外,還要限期改善,並且在案件裁罰完3個月內施行勞動檢查,以確認該企業有確實的改善,否則裁罰完就了事,對於求職者是沒有幫助的!
四、企業要注意的細節在什麼地方?
我來說說操作面的問題,也請公司的人資部門要非常的注意,我個人在處理相關案件的時候,會建議企業改善的方法:
x. 潛規則只能做而不能講
x. 面試官要先做教育訓練
x. 面試資料要給律師檢視
x. 面試現場防止被錄音錄影
我說真的,有些業主,特別是老一點的企業,其實對於命理、面相有所堅持,所以我都會建議他們這種標準放在心中就好,切莫把話說出口,再來所有的文件都要給律師看過,而面試官也要有適當的教育訓練,因為禍從口出是一個常見的事情,最重要的就是我會讓面試者把私人物品放在一個地方保管,而面試是在另一個地方,避免被錄音錄影,正所謂先小人後君子,不要被申訴後又要那哭天搶地!
結語:
這個個案我有打去勞動部跟長官們確認內容,所以最多就是拒絕提供資料並且去申訴,這跟就業歧視沒有什麼大太的關係,不過我也要提醒企業,夜路走多了就會遇到鬼,不要心存僥悻,與各位分享今天的案例!
※本文內容授權自《冰與火的世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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