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上,自我控制的能力是基本的,如果不懂得尊重他人的空間及發言權利,再好的體制、法律都避免不了勞資上的爭議。
一、案件內容:一位職員在公司電腦上灌Line的通訊軟體以便與同事溝通,某日外出寄信時,因電腦沒有關,部門主管路過,用傳相片為理由,打開其通訊軟體,看其內容,發現其抱怨內容,當場拍照存證,且事後約談該名員工,要求寫自白書,並做出懲處降薪,問我如何處理?
二、案件判斷點:主管未經員工同意打開其電腦行為合法嗎?
就該家公司的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來看,公司並沒有限制員工不可以在公司電腦裡灌任何的即時通訊軟體,再加上該名主管非資安人員,所以未經員工同意,擅自打開員工的電腦恐有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嫌疑。雖然該名主管辦稱是例行性的查看員工有無認真工作等理由…,但各位應該有在看法律電視劇的話,就會知道違法搜集到的資料,在法庭上便不能算是呈堂證供,因此該名主管的行為明顯違法。
員工抱怨內容構成懲戒的要件嗎?
員工此言論並非放在公開的場合,如臉書、部落格,只是與朋友私下的通訊聊天,因此並沒有對公司、主管造成立即、馬上的損害,且抱怨的內容某種程度與事實是相符(這個主管真的很顧人怨…),主管以此內容為懲戒的理由,於法未合。
自白書代表員工認罪的唯一證據?
自白書是在主管的面前寫下來,要說員工沒有被威逼、脅迫,實屬不可能之情事,而且這件事情理當由管理部門直接接手處理,為何是主管一人單獨處理且要求簽下自白書?處理程序顯有問題,自白書的效力,依小弟之見是有瑕疵的。
片面降薪是否合法?
請各位去查一下有哪一條勞動法令?管理規則是以降薪來做懲處的方式,除非是降職,才會有主管加級的異動,未經員工同意(脅迫就是未經員工同意),便以降薪做為懲處的手段,這便是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是可以主張此條,終止勞動契約,且要求資遣費。
結語:在職場上,抱怨是常有的事情,如果沒有產生立即之損壞,建議公司使用管理規則、勞資會議來建立對話的管道及空間,切莫像此位主管的方式,不但個人違法,也讓公司陷入危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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