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款: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所以就這篇新聞稿的內容來看的話,員工成立一個群組,就勞動勞動條件幹譙、抱怨、甚至用三字經問候老闆娘,這就構成了這一條的要件,如果雇主可以舉證的話,那麼這解僱的行為將沒有違背法令的問題。
至於勞團認為懲處過於嚴苛,我個人有不同的想法,這與遲到是不同程度的行為,情緒性的用語如果涉及到人身攻擊的話,就會有刑事上的責任,如果在這個當下不給年輕員工一個機會教育的話,那麼將來受害的就會是這群年輕的孩子,所以解僱是適當且合宜的做法。
二、制服上的問題,雇主已明顯的觸法:基本上制服是雇主要求員工,遵守公司規範而有的項目,所以不得要求員工負擔該制服的費用,所以公司就此項目要求員工預繳制服的費用,已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規範,應立即修正,否則會有觸法的可能性。
另外為什麼要員工離職後才能退還預繳之費用?這個邏輯我還是第一次看到,理當來說,員工離職的當下,所有的項目都應交接清楚,沒有扣住員工相關費用,且時間還要長達半年的道理,所以雇主這個也有預扣員工工資的問題喔,應立即改善。
結語: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案例,為什麼呢?勞工與雇主都是有問題的,所以平日溝通的落差才是引爆點,雇主也必須要自我檢討,為什麼員工情願開群組抱怨,也不願意與雇主溝通…。法律保障權利,但法律可不教人情事故,這一點還希望資方要多多思量,公司不止是讓員工賺錢的地方,也是一個教育的地方,有這種心態 ,才是一個健康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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