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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後換工作 公司卻拒絕員工送離職申請?

  • 2016-2-15
  • 文/周海威
  • 圖/Simon Law
圖片來源:<a href="https://www.flickr.com/photos/sfllaw

圖片來源:Simon Law ,CC Licensed

公司在年前表明不讓員工離職,而員工年後一個星期就要去新公司報到,該如何處理?

年後是一個跳槽的高峰期,但今年比較特殊的是,很多員工都會在年前就跟公司提出辭呈,並希望利用預告期間的時段,可以在年前就與新公司就議定好到職日期,但接到一通詢問電話,表示公司在年前便表明不會讓他離職,而他年後一個星期就要去公司報到,這不該如何處理,問我該怎麼辦,今天便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預告期間有沒有包含過年期間的假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1月9日臺勞資字第6578號函釋: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於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預告期間應包含各種假期在內。

可見過年期間的假期都算在預告期間之內,以此案來說,9天年假是會放在預告期間的範圍之中,這一點常常會發生爭議,因為企業想要留住人,可說是無所不用其極…這就是常拿出來說的理由,因此在年前就要提出離職的申請,這才是一個完整的開始。

二、離職申請程序規範的是勞資雙方,絕不是只有勞方而已:
所謂的離職申請程序,嚴格界定也是一種勞動條件,我們可以翻工作規則中所謂的離職申請程序,其中是否有「企業得思考及拒絕」的字樣…我相信這種字句是不可能會出現的,原因在於任何的程序都是約束雙方,資方也是得照著法令來做,因此企業任何拒絕、拖延都是不合法且不符程序的。

三、存證信函就是一個最有力的離職申請:
我在處理類似的案件時,都會提醒勞工朋友們,如果企業內部是有意拖延的話,其實發存證信函就是一種最好的方式,再重申一次,存證信函不是告人,而是一種通知的意思,最重要的是,不論是上調解、法院,都可以做為佐證,所以如果企業真的拖延,發存證信函就是一個最好的方式。

四、這個個案最好的處理方式:先用信件、訊息通知主管提出離職申請
我個人會建議勞工朋友們先以信件、訊息通知公司,因為上面會有時間軸的記錄,先通知要申請離職,然後隔天向公司申請,這才是一個合理且有步驟的開始。

如果公司有意拖延,發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
接下來如果企業會有推拖拉的動作,這個時候不用去做言語上的爭辦,就準備發存證信函通知公司,但有三點要說明清楚:

‧ 確切的申請日期、預告期間時段、離職日期
‧ 工作所有的交接項目
‧ 交接的對象確定

做好所有的交接工作,並備份通知公司
最後一項,就是所謂的交接工作,很多企業最後都會用這一招來牽制離職員工,但別忘了,如果在存證信函中提及、且點名交接對象是誰的話,如果交接不完備的原因在可歸責於公司,那麼員工並不會負相關的責任,這一點很重要,不可忘記。

其實這一點都不難處理,但重點在於一些細節,離職不是用口頭就可以完全處理的掉,因此這些動作我個人覺得還是要與各位分享,有做到,就不用怕公司事後在扯東扯西,與各位分享!

※本文內容授權自《冰與火的世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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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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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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