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來源:Esther Vargas,CC Licensed
今天就接到一通電話,電話的那頭,有點熟悉但又聽不出來的聲音,讓我滿尷尬的!原來是很久沒聯絡的一個朋友。
寒暄了幾句(就猜猜我是誰那種遊戲),她就切入正題:米球,我要跳槽了!可是我碰到了一個問題!
我很訝異,當時她抱著希望,投入直播行業,而且是有合約那種。
她問我,我有做了一個粉絲團,我那些喜歡我,會打賞我的人都在裡面,我可以帶著走嗎?
粉絲團到底可以不可以帶著走?
其實這個問題困擾了我很久,我認知上就認為不行,但新興行業的興起,僱傭關係與權利義務也可能有所變更。
晚上我在高鐵上撥了一通電話,跟朋友討論了一下。
著作權法的規定
基本上,如果是在工作職場中,因工作所衍生的著作,因公司給付給你的薪資,除非有其他約定,著作權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分。
著作權法裡面說得很清楚,受雇者或者受聘者在沒有其他約定的狀況下,就是著作人。
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那著作人格權呢?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一開始就說明,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第十七條則說明著作人享有禁止她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她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就像是我寫得的文章標明CC授權一樣,那到底可不可以帶走粉絲團?
答案是不行!
因為她有合約在身,然後在要上線時上線直播受到喜歡,公司也因此幫她下了許多廣告宣傳,讓她人氣扶搖直上。
也正因如此,她所經營的粉絲團,究竟是因為她自己還是因為執行業務的關係所帶來的。這點很難確定,所以我回到家就打了通電話給她,告訴她放手。
她問我,真的沒救了嗎?
我問她,妳創立粉絲團是簽約前還是簽約後。
她回答:簽約後。
我說,這就對了,除非這個粉絲團是妳還沒簽約之前,就已經經營許久,這樣還有可能保有。
她又說:可是這是我個人的啊!又不是公司名稱!
我還是那句話:你是在公司執行業務期間衍生的,不管怎樣,帶走都有瑕疵!
她不放棄的問我,那還有沒有救?
我回答她:沒有!你連在粉絲團上說你會成立新的都不行!
她問我為什麼?我用我跟我朋友討論的觀點告訴她,因為妳這樣做,就等於在職期間把公司資產往自己身上轉,這樣絕對有問題的!!
妳偷的不是錢,但公司可以認為妳偷了他的客戶。
她很訝異,也很失落。
我告訴她一個道理。
山不在高,有仙則靈,水不在深,有龍則靈。你放手這個粉絲團,後面有人接手嗎?
真正你的鐵粉、喜歡你的人,難道不會找到你自己的臉書、新的粉絲團嗎?那些因為一時喜歡而加入的,沒有互動的殭屍粉絲,就算了吧!
幾萬個人氣,不如一千個互動良好的朋友。
別為了虛擬世界的人氣而失落。
※本文內容授權自《Call me Mitchell 呼叫米球》,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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