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資爭議便因此而產生,今天我們就來針對這個問題來討論討論。
一、交接的權利與義務必須在勞動契約中事明:
各位可以去看看勞動契約,裡面是否有載明關於交接的條款,其實就我的實務經驗,其實關於交接的約定是非常少的,個人給個建議,所謂的交接應該是跟員工的現有工作做連結,因此交接的事項應該要跟『職務說明書』有直接的關係,這不是單靠一個簡單的條款就可以涵蓋的,這個要特別的注意。
二、交接的期間與預告期間是不同的概念:
很多人會把交接的期間與預告期間做『重疊』,但我必須提醒一下,這兩個是不同的概念,重疊的確是比較省事,但各位試想一下,一個研發單位與總務單位的工作,交接期間真的有辦法相同嗎?這是一個很大的盲點喔,也是問題的來源,所以關於這兩個時段,我有以下不同的見解。
三、交接的最後一日 = 離職日:
我只能確定一個件事,那就是交接的最後一日必須與員工的離職日要同一天,在這裡要特別的注意,我通常會建議愈重要的工作以及年資愈久的工作,公司宜用現金結算特休,因為很多員工都會在離職的前一陣子開始休假…然後交接便開始不清不楚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我通常都會這個方式與員工協商。
四、交接的時間必須與在職期間與職務做不同的約定:
再來是針對不同性質的工作,個人建議要把交接期間做一個約定,這個必須要讓部門的主管與人資部門一同協商,重要性愈高的工作,交接期間要愈久,特別是現在所有的檔案都跟電腦有關係,這勢必還要跟IT部門共同的合作,這個作業的期間只會更久而不會更短,至少我在客戶的公司都是用類似的方式,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五、公司完成退保,員工便視同完成完接:
接下來就是所謂的離職日,我通常都會建議企業跟員工的離職日同一天,所以完成退保日的那一天,就代表著『員工已完成交接』,所謂的交接,是公司與員工雙方確認的過程,因此離職程序的完成便代表公司承認且接受…交接已完成,不要做那種事後因為交接沒有清楚,結果還要跟員工求償的事情…因為真的很沒有水準。
六、因交接未果所產生的損害,企業應負連帶責任:
在這幾個網友提問的案例中,都涉及到企業求償的部份,我必須提醒企業,除非是員工不遵守公司的交接規範,比如說不來交接、不配相關的程序,這因此所產生的損害,當然就會要員工來負責。但如果是雙方認可的交接程序且也同時完成退保程續,企業是沒有資格要求員工賠償,更不用說…去跟尚未付的薪資做連結,這都是不正確且違法的做法。
所謂的交接要員工本人、部門主管、人資部門、IT部門共同合作,所以這是一個共同的作業程序,如果程序有問題,難道企業不用負連帶責任嗎?這一點可以請看倌們仔細思考一下。
結語:
交接這個看似簡單的概念,其實包含了很多複雜的程序,提醒各位不要小看這殺傷力,一旦產生爭議,將會產生很大的影響,以此議題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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