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規定:
(一)只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行業類別,例如旅行業的導遊及領隊、殯葬服務業的禮儀服務人員、航空公司空勤組員、保全人員、受僱律師或會計師等等[2];
(二)且勞雇雙方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勞動條件;
(三)再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就可以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關於工作時間的限制。
相反的,雖然是主管機關公告的行業,如果沒有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規定與雇主簽訂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則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一般工時的規定。至於不屬於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行業類別,當然就不屬於責任制的勞工。
二、「責任制」勞工同樣受勞動基準法的保障,若雇主要求勞工加班,也應該依法給付加班費
(一)許多勞工及雇主都以為「責任制」便是指勞工需要把事情做完才能下班,雇主不用另外付加班費,這其實是嚴重誤解了責任制的定義。縱使勞工曾與雇主簽訂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書面約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也不代表雇主就能以「責任制」為由,要求勞工超時加班,或是不給加班費。這些「責任制」的勞工,只是在工時、例假等規定上與一般勞工不同,但雇主仍應遵守基本工資及加班費等相關規定[3]。
(二)以保全業為例,勞動部發布的「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4條[4],明訂工時安排應合理化。保全人員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加上延長工時(即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另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加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除此之外,雇主原則上每7日至少應給予1天例假,倘若經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可改為每14日給予2天例假。而國定假日雇主也應給予休假,或發給加倍工資。
(三)由此可知,即使是「責任制」的行業,仍然有工時上限,勞工若有加班,雇主也必須給付加班費。
三、責任制勞工的基本工資及加班費計算方式
(一)案例
通常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較容易遇到的問題是,自己正常工時比其他勞工長很多,難道領的基本工資跟其他勞工還是一樣嗎?
以一個約定每天工時10小時、每月工時為240小時的責任制保全人員為例,他每月最低基本工資應該是多少?如果有加班,加班費的時薪又是多少?
(二)基本工資和加班費的計算
答案是應該依照一般勞工的正常工時及基本工資去推算。當雇主與勞工約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的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法定正常工時的話,則勞工的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然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5]。
1.一般勞工
以2021年規定的一般勞工每天工時8小時、每週工時40小時(即每月法定正常工時應為174小時[6]),法定的月基本工資24,000元為例,應先計算出一般領月薪勞工的時薪,即 24,000÷30÷8=100元[7]。倘若一般勞工平日某天另有加班至10小時,則加班部分應以100×4/3=133.33元[8]計算,也就是平日加班2小時以內的加班費,每小時不可以低於134元。
2.責任制勞工
在本案例中,每天工時10小時、每月工時240小時的責任制保全人員,每月基本工資應為 24,000+100×(240-174) =30,600元,可以看出責任制勞工的基本工資按時數比例增計。
倘若責任制保全人員平日某天另有加班至12小時,則加班部分應以100×4/3=133.33元計算,也就是平日加班2小時以內的加班費,每小時不可以低於134元。
當然,如果雇主給的月薪高於基本工資,那麼加班費的時薪,就應該以勞工實領月薪除以240+(經核備的每月正常工時數-174),得出時薪[9],如果是平日加班2小時以內,再乘上4/3計算[10]。
延伸閱讀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行業類別:
參勞動部(2021),《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基本工資之制訂與調整經過:
勞動部(2020),《基本工資之制訂與調整經過》。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I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II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2] 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本文舉例的相關行業,核定文號如下:
旅行業之導遊及領隊人員,以勞動部(107)勞動條3字第1070130298號公告(2018/02/27)適用。
殯葬服務業之禮儀服務人員,以勞動部(107)勞動條3字第1070130339 號公告(2018/02/27)適用。
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028608號公告(1998/07/03)適用。
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以勞動部(103)勞動條3字第1030130641號公告(2014/03/25)適用。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勞動2字第0990130217號公告(2010/02/25)適用。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032743號公告(1998/07/27)適用。
[3] 關於工資,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而工資的限制,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另,所謂基本工資,可參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4]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4條:「四、工時安排應合理化
(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2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二)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 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
(三)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4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
(四)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5] 勞動部(101)勞動2字第1010131405號函(2012/5/22)及勞動部(104)勞動條2字第1040132228 號函(2015/11/2)的說明可供參照。
[6]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每天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工時40小時。因一年有52週又1天,所以每年正常工時為40×52+8 = 2,088小時,每月正常工時為2,088/12 = 174小時。
[7] 每日工作8小時,每月有30天,因此計算方式為月基本工資除以30再除以8。
[8]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I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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