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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良民證,不能來上班!

  • 2015-1-29
  • 文/周海威
圖片來源:[劉彥甫]/自由時報

圖片來源:[劉彥甫]/自由時報

許多公司會以職務涉及公司機密及保護財產安全為由,在徵才時告知求職者,須提供良民證才可到職,但這樣究竟有沒有構成就業歧視呢?

一位網友問我的問題,她們的公司經營的是天然氣的業務,現在需要一位倉管人員,由於設備都高達百萬元, 所以公司要求人資部門將良民證列在徵才的項目之中,她昨天問我這是否涉及就業歧視? 在開始討論之前,說真的,我自己都不知道良民證是什麼玩意?所以剛剛打了通電話給我的朋友,他是市刑大的長官,被無情的取笑之後,我終於知道良民證是什麼了。

一、什麼是良民證?

真正的名稱為『警察刑事記錄證明』,起源於抗日戰爭時期,日本為了避免抗日份子、土匪為亂,故發給一般民眾良民證,以證明他們對大日本帝國的效忠。 直到現代,良民證其實只有參考的用途而己,一般都會用在旅遊、工作、移民或留學等等。 以我國來論,申請相當的簡單,只要有網路便可以申請,一份只要100元,單純只是做為有無刑事記錄的一種證明而己。

二、是否有就業歧視的問題?

看用途還有相關配套措施,每一個案子都不盡相同,最怕的就是媒體的報導後,會造成恐慌,但我以實務的經驗告訴大家,要有下列兩項措施,就可以避免這種情況。

要求平等原則:

之前有發生一個個案,身心障礙人士與一般人士面試同樣的工作,公司卻要求身障人士提供良民證,後來被判定就業歧視,像這種案子,明顯的就是針對身心障礙人士,當然就會被主管機關認定就業歧視。

職務說明清楚:

清楚的職務說明就可以解釋良民證的提供是否與工作有無關聯,現在法令清楚規定企業不得要求員工提供與工作無關的證明文件,如何去說明與工作相關呢?唯有清楚的職務說明書才是最保險的措施。

以此案來討論的話,我當下是建議可以用良民證做為徵才的條件,但職務說明書及相關合約要注意細節才行,因為設備都是非常的貴重,倉管人員須具備一定的操守及德性,以此為要求並不算是就業歧視。

結語:

這幾年就業歧視的案子越來越多了,大家真的要特別的注意及小心,因為被裁罰一次就是30萬起跳,不但傷了企業、也傷了員工的工作權,要小心的運用才是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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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周海威

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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