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來源:Images Money,CC Licensed
先說法令規範:這是對的,公司並沒有違法
勞基法第23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注意了,這就是問題重點所在:如果你在面試時公司沒跟你明確說如何發薪,那分兩次發是沒問題的。但如果有特別說明會固定幾號發薪,基本上就要看當時雙方認定,是否叫做特別約定。
我的見解是:是
所以,很多企業在調整自己的合法性,配合法令改變發兩次或多次是對的。但是,如果巧立名目讓固定所得跟投保薪資不同,那就是有問題的。
這正是我寫這文章篇的重點。
我先說,我看過太多黑暗的公司,所以在我還沒有看到薪資表明細表之前,我"假設"公司立意都是良善的。
一來合法化、二來可能是因為公司人太多了,所以每個月的10號先付給員工20008元,讓大家先有錢過活。但某些的同仁因為太會花錢了,所以公司就把第二次的薪水放在五天之後,再發一次。最後,因為每個月可能都會有營運獎金、紅利獎金等非固定薪資。所以就在25號發給。
但是,確實不少公司是妖魔鬼怪到極點,為了想盡辦法省錢,巧立許多名目,異想天開的要逃離勞保健保跟勞退提撥的緊箍咒。例如每個月10號發給的叫做底薪,20008元,符合最低基本工資。然後呢,剩下應該給的本薪,就放在過幾天再發。並且將剩下的薪資改變名稱,變成所謂"伙食津貼"、"生產獎金"、"育兒津貼"、"電話津貼"....等各種眼花撩亂的名稱,為的就是想逃避現行法規中最低投保薪資這一塊支出。
但是,實際上呢?許多公司行號會用這三種方式發薪水,我以圖片的方式來說明:
在實務見解上,只要每個月你領到的錢都是一樣的,就叫做「固定性給予」,視同本薪,而這個數字,就是實際應投保的薪資。
也就是說,我上方以紅字說明的實際約定薪資,就是老闆應該一次轉帳給你的錢。上方的獎金,則是因為有些業務單位、生產單位本身就規定的獎金,這在合理的範圍內。
但是很多的公司為了逃避這一塊,想出來的旁門左道,想說賭賭看,搞不好不會被查到,刻意跟勞保局提報員工的薪資是法定的最低基本工資(目前是20008元)。
但雇主這種做法,代表只看了勞基法,確沒看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
2.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3.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4.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而這個投保薪資,在該條例的第十四條內清楚記載"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所以,如果是每個月固定領取一定薪資,就必須繳納該級距的保險費,公司也是一樣必須提繳。
如果有其他網友也遇到同樣問題,我建議可以去申請自然人憑證,上網查詢自己的投保薪資到底是多少。
不要以為反正每個月領到的錢一樣就覺得沒差,雇主的投保薪資金額,關係到你未來的退休金、如果公司倒閉或你被資遣的時候,就業保險給付的金額(前六個月投保薪資的60%)、生育津貼等等...
那麼,要如何確定公司有沒有違法呢?
其實檢查的關鍵,在於看公司每個月怎樣發薪
直接領現的我就不說,因為這個除非保留薪資袋,不然稍有規模的公司都是直接薪轉入帳戶內的。
我用以下的圖片解釋:如果你的公司轉帳是約定的薪資一筆全轉,擇日再發獎金,也是轉帳入戶,這就沒問題。
但如果你看到存摺上列出的入帳名稱,一筆是「現金存款」、一筆是「薪資轉入」,就代表公司可能有鬼。
因為,現金存款在銀行勾稽的時候,是無法勾稽的。除非存款五十萬以上,依據洗錢防制法才需要設簿登記。所以現金流無法查詢到,政府就沒辦法主動介入稽查(勞檢也查不到、公司打死不認帳、除非去調銀行錄影畫面、相關傳票)
當然,另一種可能是,公司真的出狀況了。有極小的可能,是公司真的財務吃緊,付不出薪水來,所以分好幾次給...這樣,你就更應該有警覺。是否公司現金周轉不靈,無法給付薪資。
這時候,我的建議是:先查投保明細、確認投保薪資,如果真的失業了,申請失業給付。
如果公司未依規定投保,還是老話一句,跟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吧!!
雖然我相信人性本善,但是我更相信商人將本求利。如果你發現公司有這樣的問題,不要客氣,盡管查下去吧。
自己的國家自己救。勞工自己的權益要自己維護。
※本文內容授權自《Call me Mitchell 呼叫米球》,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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