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看倌發了簡訊給我,她之前向公司申請了育嬰留停,之前公司的確有規定,三節獎金給付的依據是依員工是否在職為基準,但上個月看了新聞才知道育嬰留停期間公司還是得加發各項的獎金,因此問我這個問題,怕自身的權益受到影響,這個主題與新修法令其實也有關係。
有關事業單位於工無規則或獎金核發作業相關規範中規定三節獎金(即春節、端節、中秋節)以核發時在職,並有實際從事工作,提供勞務者為限,是否牴觸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疑義一案,復加說明,請查照。(104.12.11勞動4字第104132583號函)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該規定旨在保護勞工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之而受影響。
復查事業單位如因民俗發給勞工之年節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事項,有關其發放之要件、標準及方式等事宜,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與否」為是否發放之依據,亦不得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另為不利之處分,以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
三節獎金如因民俗節慶於特定期間發給,以在職與否做為核發獎金之依據,尚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其他不利之處分」,至各該事業單位三節獎金是否屬於節金性質,仍依個案來認定。
看了那麼長的文章,各位搞的清楚嗎?其實不難,重點就是要搞清楚獎金的性質,以下列幾個獎金的種類來做說明:
全勤獎金:(O)
105.5.27勞動4字第104130878號函: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查育嬰留停期間係勞動契約暫時中止履行之狀態,受僱者依法免除該期間之出勤義務,雇主不須給付工資。倘若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者,其育嬰留職停薪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但其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所以很清楚可以知道,全勤獎金不會受育嬰留停期間而受影響,如果該月份有出勤工作,企業還是得依比例給付。
其他的獎金:(O)
業績獎金、生產獎金、保證年薪等種類的話,我個人認定是與工作期間有直接的關聯,舉例:業務接單的時間點、開發票請款的時間點,員工都在職的話,那就是要給予員工,而非是以員工不在職為由拒發,這個概念很重要,企業人資看倌要特別的注意。
三節獎金:(X)
依最上面的函釋來看,如果企業是基於年節習俗來發給,且有在工作規則、勞動契約中有載明議定的話,便不在性平法第21條第2款的限制範圍之內。
年終獎金:(X)
這個還是得視企業該年度的營業狀況,才可以決定是否有年終獎金的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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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不給會怎麼樣嗎?其實真的不會怎麼樣,我只能說員工遇上這種企業,還是得為將來打算,這種老闆不跟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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