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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要請外勞該怎麼辦?申請流程看這裡!

  • 2016-10-17
  • 文/劉惠敏
  • 圖/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羅沛德攝

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越來越多上班族需要為家人申請外籍看護,但申請時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如何避免不小心觸法?來看看專家怎麼說。

申請外籍看護很難嗎?為什麼有家庭申請大半年,到現在還不見「蹤影」,有些家庭明明沒有長輩、失能者要照顧,卻有外傭在家?

其實,外籍家務工有兩種,須了解合法的申請及聘僱條件,了解實際流程,可適時的評估家中需求及人力調度,也不會不小心觸法。

外勞人力仲介業者謝玉慧說,在家工作的外籍家務勞工,其實申請項目有兩種,一是「家庭幫傭」,另外一種才是「家庭監護工」、即我們所謂的外籍看護。

申請資格稍放寬

家庭幫傭,是負責照顧家中小孩及老人的工作者,也就是要負擔洗衣、煮飯、打掃等家務事、可帶小孩也可照顧長輩,所以申請依據是家中老人及小孩的年齡、人數。如果家中有6歲以下孩子、75歲以上的長輩多人, 其累積點數達16點,即可專案申請。

有別於幫傭,家庭監護工或看護工最主要負責照顧24小時需照料的病患,包括病患生活起居,也就是不應該負擔全家大小家事的。不過,因為家庭幫傭的就業安定費比較高, 每個月須繳給台灣政府5,000元,比家庭監護工的2,000元高,不少家庭以外籍看護之名申請家務工,卻讓他們做不符合規定的工作。過去曾有不少名人、富人違法濫用外籍看護的案例新聞,除了損及外勞勞動權益, 也影響台灣在外聲譽。

申請外籍看護工的辦法

外籍看護的申請辦法有兩種,主要是認定是否需要24小時照護。一是拿到指定醫院中兩位醫生所開立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評分需在35分以下。若80 歲以上的老人,巴士量表評分則需在60分以下;如果有人是35分至60分之間的,需由醫師在巴氏量表上面說明需24小時照顧的理由,才可以申請。由醫院將診斷證明書正本寄給雇主,副本則是提供給雇主現居地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第二種則是以「特定身心障礙手冊」,直接向當地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也可授權給仲介公司代辦。

聘僱外籍勞工,如果不想透過仲介公司,可直接至勞動部的「直接聘僱系統」, 藉由單一服務窗口申請聘僱外勞。

不過多數人仍選擇透過仲介,除了方便、省時,其實「還有後續的服務及人脈」,謝玉慧說,外勞到台灣畢竟人生地不熟、還有許多文化衝擊及生活習慣的不同,需要一段時間適應,仲介也得扮演溝通協調的角色。盡可能選擇合適的照護人選,欲申請的雇主盡可能填完她提供的需求表,包括身高、體重、需不需要會做飯等需求,例如有些被照顧者因為身高較高,失能程度嚴重,就需要較高、較重的外籍看護,有人脈的仲介會多利用管道,找尋最適合的人。

每月平均費用約2萬3

一般來說,雇用外籍看護包括勞基法規定的基本底薪、周日加班費、雇主負擔的健保費及給政府的就業安定費2千元,每月平均費用約2萬3。至於雇主給仲介的服務費第一年到第三年分別為每個月1,800、1,700、1,500元。

聘僱外勞須符合資格、循合法管道申請, 主要是同時保障雇主及勞工的權益,但台灣也有不少人私下雇用非正式管道申請的外勞,依法規範是會被罰款的,依就業服務法第44條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若非法容留、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可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另外還要負擔非法外勞遣返回國之相關費用。

謝玉慧提醒,不少家庭或工廠聘僱「外籍配偶」,基本上外籍配偶是不須申請工作許可,但不少非法的外勞,因此冒以外配名義找工作,如果不想違法,雇主可以查驗、核對其居留證或身分證正本,以確認自己沒有因此觸法。

為什麼不能要外傭跑腿、顧小孩、打掃……?

台灣目前大部分外籍家務工是看護工,依法看護工不得從事與照顧病患無關的工作,頂多也是照料被照顧者的生活,例如幫病患做飯、打掃、洗衣等不涉及營利的工作,也是許可範圍。

濫用外籍家務工最常見的是,以外籍看護名義申請家務工,卻要他們從事照顧以外工作,幫忙做家事、顧小孩、跑腿,甚至幫忙做生意、幫雇主打工。依規定要科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有再犯,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廢止雇主之招募及聘僱許可,則雇主即喪失聘僱外勞之資格。


※本文內容授權自《今周刊 :陪伴父母老後該懂的事》,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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