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提到為了因應防疫,父母可以向雇主請「防疫照顧假」照顧延後開學的孩童。
一,防疫照顧假的法令依據
防疫照顧假的法令依據是災害防救法第31條[1]第1項第11款。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2020年1月20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簡稱指揮中心),指揮中心2020年2月3日下達函釋肺中指字第1093700056號函,內容大概是: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中職以下學校延後2週開學。12歲以下學童的家長,父母其中1人可於2020年2月11日~2月24日期間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該要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的處分。
二,請防疫照顧假是權利嗎?
請防疫照顧假是一種權利,勞工可以放心向公司請假。 權利是指受法律承認、保護,讓人們可以享受的特定利益。 依照上面函釋內容,當勞工符合條件要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該要准假,並且不可以有其它不利處分。由此可知,防疫照顧假是經由法律(廣義的法律:依照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授權下達的行政命令)承認,讓符合條件的特定勞工可以享受特定利益(請假以便照顧12歲以下學童)。
要留意的是,防疫照顧假是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不可歸責於勞資任何一方,因此雇主可以不給付薪資。
三,雇主不准假會有什麼後果?
根據上面函釋內容,若是勞工有請假需求,雇主應該要准許,而且不能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可以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給予不利處分。
雇主如果扣發全勤獎金,會違反勞動基準法22條[2]工資未全額給付;如果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3]或第43條[4]規定。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5]第1項規定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100萬元。
註腳
[1] 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2]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I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II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3]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I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II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4]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本文轉載自法律百科,原文作者/林希庭 ,原文標題《請問防疫照顧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是請防疫照顧假是權利嗎?雇主不准假會有什麼後果?》,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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