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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身心失能者 列報長照扣除額放寬3大條件

  • 2024-4-29
  • 文/自由時報
  • 圖/記者鄭琪芳攝
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列報長照扣除額放寬3大適用條件。(記者鄭琪芳攝)

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列報長照扣除額放寬3大適用條件。(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南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今年辦理2023年綜所稅申報時,每人可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且放寬3大適用條件;不過,長照扣除額有「排富條款」,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分開計稅或適用最低稅負制者不得扣除。


南區國稅局說明,配合衛福部修正「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以及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放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的被看護者資格條件,今年報稅申報長照扣除額,也同步放寬3大適用條件如下:


1.自2023年10月15日起,「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效期由60天放寬為1年內有效;2023年10月14日以前開立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只要開立日起1年內期間含括課稅年度,就屬有效文件。


2.新增入住社區式長照機構團體家屋具有住宿事實的適用機構。


3.入住適格機構期間死亡,若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課稅年度不受須入住達90日的限制。


北區國稅局則指出,為便利民眾查詢長照扣除額資料,國稅局主動洽衛福部、勞動部及退輔會,提供符合上述規定的身心失能者的長照扣除額資料,民眾透過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報稅系統將自動帶入符合身心失能者規定的長照扣除額資料,免再另行檢附證明文件;不過,若於報稅系統查無資料,但認為符合長照扣除額規定,仍可自行增列,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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