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技術生
(一)什麼是技術生?
指屬於勞動部訂定的「技術生訓練職類」[1],例如:精密磨床工、移動式起重機操作或美容美髮等,以技能學習為目的,而接受雇主訓練的人[2]。這樣的訓練是為了培養基層技術人力,招募的對象只限於15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的國民[3]。
(二)技術生的訓練條件
首先,雇主不可以巧立名目向技術生收取訓練費用[4]。其次,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以及勞工保險等權益,都準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5]。至於生活津貼,不同於一般受僱者是提供勞動力取得工資;技術生主要透過「學習技能」換取雇主所提供的「訓練內容」,因此所領取的生活津貼,需要另外在書面訓練契約中訂明,並將訓練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案[6]。
二、工讀生
(一)什麼是工讀生?
指工作時間相較於全部工時勞工來說,有一定比例縮短的受僱者,在法令用詞上稱「部分工時勞工[7]」,例如:課餘時間在學校附近的餐廳打工。
(二)工讀生的勞動條件
原則上工讀生與雇主雙方的權利義務,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8]。勞工保險的投保,則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辦理加保;至於受僱於未滿5人或不屬於強制投保的事業單位,雇主可以自願加保[9]。另外,除了生產育嬰相關假別、生理假及國定假日等跟全部工時勞工相同外;其他例如工資與特別休假,除依勞動基準法,並依照工作時間比例調整[10]。
三、建教生
(一)什麼是建教生?
指學校透過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11],約定在一定期間在機構內接受職業訓練[12],並領取一定數額生活津貼的在學學生[13],例如資訊科的學生到電子公司、餐飲管理科的學生到餐廳接受訓練。
學生一方面可以在學校學習學科與專業科目,另一方面則利用學期間或寒暑假,到相關的企業單位進行技能訓練,經過學校考查合格,可以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14],以達到提升職業技能、利於就業準備的目標。然而,為了避免學校與合作機構之間有不當的利益交換,法律限制雙方有任何報酬或回饋等約定[15]。
(二)建教生的訓練條件
機構應跟學生簽立建教訓練契約[16],內容應該包含生活津貼、團體保險、申訴或協調處理等[17],並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為學生辦理勞工保險[18]。此外,不能要求學生負擔任何訓練費用、繳納保證金以及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等等[19]。
對於建教生的訓練時間、生活津貼、職災補償權益保障的部分,法律明定不可以超時訓練,尤其在晚間10點後到隔天早上6點前,機構不可以要求學生接受訓練;另外,每訓練7日至少要有1日的休息,遇到勞動基準法規定應該放假的時間比照辦理[20]。生活津貼的部分,機構也必須依照訓練契約訂定的條款給付生活津貼,金額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21]。如果建教生在訓練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的情形,機構應該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的規定給予補償[22]。
此外,針對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學生可以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可以向學校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訴[23]。機構不可以因為學生提出申訴或協調,就給予不利或是差別待遇[24]。
四、實習生
(一)什麼是實習生?
指為連結企業學術參與、促進研發潛能與培植人才,並讓學校發展實用性技術研究,由學校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或學術機構合作,透過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且一定期間內於實習機構學習的在學學生[25]。
(二)實習生的權益保障?
然而,相較於法律對建教生的權益保障;實習生不論是在訓練時間與費用、生活津貼及勞工保險等都沒有法律來具體規範,只透過學校與合作機構以簽訂書面契約的方面來處理。不過,學生實習期間如果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的勞動力提供,則書面契約條款的訂定,應該要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26]。
值得觀察的是,為了改善實習生勞動權益保障不足等問題,教育部曾在2018年提出「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27]」,將實習學生分為「一般型」和「工作型」兩種,一般型實習生是指以學習為目的,不進行額外勞務提供,屬於學生身分,工作型實習生則在學習以外並且提供勞務,兼具學生及受僱者的身分[28],兩者的權利義務關係及保障也會不同。草案後續的發展,值得再觀察。
註腳 [1] 職業訓練法第11條第2項:「技術生訓練之職類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完整的技術生訓練職類請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0970500983B號函(2009/1/5)。 [2] 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2項:「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3] 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1項:「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職業訓練法第11條第1項:「技術生訓練,係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招收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之訓練。」 [4] 勞動基準法第66條:「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5] 勞動基準法第69條:「 I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II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6] 勞動基準法第65條第1項:「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7]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參、定義 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8] 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1項、第2項:「 I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II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貳、適用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除依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本注意事項所引用或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應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如果是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權利義務也應該依照相關法令辦理者,例如仍然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給予女性勞工產假等,請見,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50131141號函(2016/6/27)。 [9]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8點:「捌、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 一、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工廠、公司及行號等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至於僱用勞工未滿5人及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得自願加保。惟雇主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其僱用之部分工時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二、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除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不得加保之情事外,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無僱用人數規模之限制。故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並符合上開加保規定者,應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三、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應由雇主依其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申報。如其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現行分級表備註欄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為新臺幣11,100元、12,540元、13,500元、15,840元、16,500元、17,280元、17,880元、19,047元、20,008元及21,009元等級(該分級表如有修正時,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10] 請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 [11]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四、建教合作契約:指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所簽訂,由學校安排建教生於一定期間前往

勞動契約,就是勞工和公司間所簽訂關於工作條件的契約,勞基法上依照契約是否已明定服務期間,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2]。 由於定期契約原則上期滿就終止,不像不定期勞動契約,必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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