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績效獎金
績效獎金,是雇主為了激勵員工士氣,依照績效由公司盈餘抽取部分分配給勞工。對此實務[1]認為,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2]規定,不論績效獎金發放方式為按節或按月給與,都不會影響績效獎金屬於一種獎勵、恩惠性之給與的性質,與勞工的工作之間並不存在對價關係,也不是經常性給與[3],故不屬於工資的一部份。
二、全勤獎金
全勤獎金是勞工每月出勤工作提供勞務,雇主對該勞務本身所給與的對價,實務認為,全勤獎金即便具有獎勵性質,但依然屬於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自然包含在工資的範圍內[4]。
三、夜點費、誤餐費
一般而言夜點費是雇主為了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所給予的購買點心費用。誤餐費則是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實務認為這兩種費用,本質上都不是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
但如果雇主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藉以迴避或減輕雇主日後的平均工資給付責任時,則應該要回歸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5]關於工資的定義進行個案認定[6]。
註腳 [1]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參照。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 作者。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七、留職停薪者。」 [3] 郭玲惠(2012),《勞動契約法論》,頁141。 [4] 行政院勞委會(87)台勞動2字第040204號函(1998/9/14)、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342號民事判決參照。 [5]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6] 行政院勞委會(94)勞動2字第0940032710號函(2005/6/20)參照。
本文轉載自法律百科,原文作者/林大鈞 ,原文標題《工資範圍包括績效獎金、全勤獎金和誤餐費嗎?》,
勞動契約,就是勞工和公司間所簽訂關於工作條件的契約,勞基法上依照契約是否已明定服務期間,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2]。 由於定期契約原則上期滿就終止,不像不定期勞動契約,必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
原則上勞工應該要為雇主提供勞務,才可以領取工資。然而因為特別休假(一般簡稱「特休」)有助於勞工消解持續工作後所產生的疲勞,也可以維護勞動力[1],因此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給予達到一定
陳麗珠/核稿編輯〔財經頻道/綜合報導〕為什麼你努力工作總是得不到晉升?美媒披露,如果想要升官加薪,付出努力是必要條件,但任何人都能做到這一點,因此,為了得到下一項工作
劉晉仁/核稿編輯〔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越來越多年輕一代投入職場,讓過往的職場文化出現改變。近日某網友發文說,常聽到2000年後出生的都比較我行我素,並將推翻傳統職場的
高佳菁/核稿編輯〔財經頻道/綜合報導〕根據調查顯示,有4成的美國員工表示,在工作中感到困頓和倦怠,而計劃和專案管理、醫療保健服務等5種職業,是倦怠率最高,其中專案經理
陳麗珠/核稿編輯 〔財經頻道/綜合報導〕許多人與心儀對象約會時,偶而會被問到「收入」,若不想回答,該怎麼巧妙應對,才不會尷尬,專家建議可以回:「我的薪水足夠應付生活」
陳麗珠/核稿編輯
〔財經頻道/綜合報導〕根據最新調查,半數的 Z 世代表示,如果被迫每週進辦公室超過3天,而不是在家上班,他們就會
去年專科可支配所得56.94萬 高於大學的53.9萬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高等教育普及,大學文憑可能不如專業及技術在手。主計總
祝蘭蕙/核稿編輯〔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有網友發文說以為找到一家好公司,但進去後每天都身心俱疲,超高的工時、有扣薪制度,還要自費買電腦,讓她忍不住上網詢問「有沒有方式能
高佳菁/核稿編輯〔財經頻道/綜合報導〕在職場上,各式各樣的人都有,而那一類型的人,是沒有人願意跟他們一起工作呢?1位資深執行長分享經驗,並指出,缺乏誠信、很難相處和不遵守公司口號,是職場上3大危險人物
〔記者高嘉和/台北報導〕又到了大專生(含專科、大學與碩博士)畢業求職及新生入學的季節,根據勞動部最新統計,近半大畢生是「畢業即就業」,近五年來平均尋職月數約二.五六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