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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上班請假辦事意外列職災? 勞動部:允宜審慎

  • 2024-5-31
  • 文/自由時報
  • 圖/資料照
國民黨立委謝龍介對於勞工於上班時請假外出,如發生意外,無法被定義為職業災害,建請勞動部檢討,對此,勞

國民黨立委謝龍介對於勞工於上班時請假外出,如發生意外,無法被定義為職業災害,建請勞動部檢討,對此,勞動部表示,影響層面廣,允宜審慎。 (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謝龍介對於勞工於上班時請假外出,如發生意外,無法被定義為職業災害,建請勞動部檢討,對此,勞動部表示,被保險人出於私人行為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途中所生事故,除不符職業傷害有關職務起因性及職務遂行性認定原則,亦非屬履行勞務必要附隨行為,如將其視為職業傷害,恐衍生勞動基準法雇主職災補償責任是否亦擴及勞工私人行為之問題,影響層面廣,允宜審慎。


謝龍介近日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指出,行政院勞委會(勞動部前身)1988年函釋指出,勞工上班後請假回家,再上班途中發生事故,如非出於私人行為者,得視同職業傷害從職災審查案例,若今勞工上班後請假外出辦事,從辦事地點出發再上班,性質與請假回家相同,且從辦事地再上班的行為同樣是與工作本身緊密連接、不可或缺,結果於此間發生事故而導致傷害,卻無法視為職業災害,於理不合。


謝龍介認為,勞動部既然認為申請職災必須符合「應經途中」、「適當時間」、「無違反交通規則」等三條件,勞工請假外出辦事,從辦事地點再上班,若無繞道、違規等情形,確實就符合前述三條件,建請勞動部重新檢討修正審查準則規定,考量勞工請假辦事再上班的情形,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動部解釋,保險人為執行職務往返日常居住處所與勞動場所間通勤行為,雖非屬雇主所得支配管理範圍,惟為強化工作安全保障,審查準則規定將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已屬放寬規定。


此外,被保險人因公出差或其他職務上原因於工作場所外從事作業,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工作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工作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也視為職業傷害。


勞動部指出,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經雇主同意自勞動場所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下班後自勞動場所直接前往醫療院所診療及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中,或自日常居住處所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之應經途中再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視為職業災害。不過,請假外出處理私事往返勞動場所途中發生事故,非執行職務所致事故,且非屬必要通勤所致,亦非因職業傷病所生就醫需求,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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