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務證明書(或稱離職證明書)是勞工用來證明自己的工作經驗、已經從前公司離職等事實,在謀求新職時,常會遇到新公司要求提出。因此,無論是勞工自己提離職,或是被前公司解僱,在勞動契約終止之後,如果勞工請求前公司發服務證明書,雇主或代理人依法有義務發給,不可以拒絕[1]。
雇主如果違法不發給服務證明,經過當地的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依法可能被罰2萬~30萬元的罰鍰,主管機關還可以依照公司的規模、違反的情節等因素考量,加重罰到45萬元[2]。此外,一旦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被主管機關裁罰,例如違法拒發服務證明,勞動部就會把公司的名稱和負責人的姓名都公布在網路上[3],讓勞工可以查到這些重要的勞動權益資訊。
二、雇主拒絕發離職證明時,我該怎麼辦?(一)申訴檢舉
雇主如果拒絕發離職證明,勞工可以透過申訴向主管機關檢舉,申訴的管道很多,不過目前比較方便的有電話和電子郵件:
1.電話:1955、1999
可以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向中央的勞動部申訴,或是1999便民專線,向各地方政府申訴,由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直接來協助處理勞資爭議的陳情。
2.電子郵件
可以透過勞動部的民意信箱申訴,或是各縣市政府官網的民意信箱。
(二)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
如果發生雇主沒有給服務證明書這類的勞資爭議[4],雙方也可以透過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的方式處理:勞工或雇主都可以向勞工工作地的縣市政府提出調解申請書[5],填妥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還有請求調解的事情,並檢附相關資料[6],依照機關通知的時間出席調解會議,讓勞雇雙方可以在公正第三方的協調下解決問題。
但如果任一方不同意調解的條件,例如雇主仍然不願意開立服務證明書,導致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無法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爭執的話,或許也只能透過上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爭取權利[7]。訴訟的好處是判決結果對雙方都有強制力,但是相較之下需要花費較多的時間、勞力、費用。
三、服務證明書上要記載哪些項目?附帶一提,服務證明書上面應該要有哪些內容呢?事實上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勞動部則認為應該記載勞工在公司的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8]。
四、結論公司企業不發服務證明書給離職員工,當然是不合法的!雇主違法不發的行為可能會遭到罰鍰、公布公司及負責人的處分。勞工如果遇到雇主不願依法發給證明書的情形時,也可以透過申訴檢舉、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自己法律上的權利。
註腳 [1]勞動基準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2]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第4項:「 III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IV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3]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第1項:「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部公告的網址請參考: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例如在法規名稱選擇「勞動基準法」,條號填上「19」,就可以查到沒有依法發服務證明書被處罰的公司和負責人。 [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1款、第2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5]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6]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調解之申請,應提出調解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時,其名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請求調解事項。 三、依第十一條第一項選定之調解方式。」 [7]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06 號民事判決,都是涉及勞工請求公司開立服務證明書的訴訟。 [8]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2字第0960079273號書函(2007/10/31):「……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合先敘明。
本文轉載自法律百科,原文作者/法律百科 ,原文標題《離職證明遲遲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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