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增加當初面試沒講到的工作內容嗎?
在勞動契約關係裡面,雇主本來就又一定的「勞務指示權」,勞工依照契約關係應該要服從。可是如果這樣的內容,跟原來勞動契約所約定的工作範圍已經差距太大,這個部分可能會有問題,加設雇主如果想請行政助理幫忙剪輯且變成常態性,那我會建議要把勞動契約對工作職務的內容部分要加上剪輯這項,然後勞資雙方同意在上面簽名,比較不會有問題。
如果增加與原本工作無相關的部分會受到罰責嗎?
不一定會有罰則,但是勞工可以對抗雇主的指派,如果被派去做跟原本工作無相關的事,這要看雇主指示是不是有構成調職,如果覺得雇主調職不合法可以依照《勞動事件法第50條》,對雇主提出起訴並提出確認調動無效的訴訟,然後恢復原職,然後他在訴訟期間可以去申請「恢復原職的定暫時狀態處分」也就是請法院下一個定暫時狀態的裁訂,禁止雇主把他調去做不相關工作並回覆到原本工作。
員工願意接下工作時,可以不調薪嗎?
只要勞資雙方同意就好不一定要調薪,不過還是建議雇主,視員工的貢獻度跟他辛苦的程度,是不是要斟酌給他一些補助,不然員工很容易流失掉,這是我給雇主的一些建議。
面試時未提到粗重的工作,但可以因工作上的安排讓女性員工做粗重的工作嗎?
如果面試的時候沒有提到,勞動契約也沒有提到,那你不可以臨時的變更或增加工作內容,更尤其是沒有得到勞工的同意,那我會建議如果要做這件事情的話,做「勞動契約的增補條款」來把工作內容做一個補充。
但要注意假設她是孕婦我建議不要這麼做,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這粗重的工作是屬於有害性工作,不能讓孕婦去做,搬重物達到10公斤、持續搬運達到6公斤就絕對嚴格禁止。不要說藍領工人,就算白領在辦公室可能搬個影印紙、便當都可能會構成粗重工作,千萬不要讓孕婦去做這些事。
如果發現員工更適合做其他職位,應該怎麼做才不違法?
如果雇主要怎麼做要看一下《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調動五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雇主在不違反勞動契約的情況下,符合上述這五個要件,他就可以做合法的調動。
(以上文章內容為訪談過程)
主講人:勞動法規專家 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本文內容授權自 《yes123法律專區》 ,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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