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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發函地方:妊娠、哺乳期間禁止夜間工作

  • 2021-9-14
  • 文/自由時報
  • 圖/記者李雅雯攝
勞動部發出通函給地方政府和相關單位說明,妊娠、哺乳期間女性勞工禁止夜間工作。(記者李雅雯攝)

勞動部發出通函給地方政府和相關單位說明,妊娠、哺乳期間女性勞工禁止夜間工作。(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動部今(13)日發出通函給地方政府和其他等相關單位,直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後,基於母性保護,妊娠、哺乳期間女性勞工仍禁夜間工作,違者最高可處罰鍰45萬元,且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和負責人姓名。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明訂「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該條文在8月20日由大法官宣告違憲,即起失效。

違者最高罰鍰45萬 公布公司和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大法官解釋文並未否定母性保護必要性,母性保護優於其他,妊娠、哺乳期間女性勞工仍禁止夜間工作,違者將可處以罰鍰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且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等。

黃維琛指出,勞基法第49條第3項未因同條第1項被宣告違憲受到影響,仍屬有效;女性勞工因為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夜間工作者,雇主不能強制其工作,若有強迫、涉及人身自由侵犯疑慮,將依勞基法第77條,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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