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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續留職場 勞動部提供協商指引

  • 2026-1-20
  • 文/記者李靚慧
  • 圖/李靚慧攝
勞動部昨日舉行記者會,邀請裕隆集團及其企業工會到場分享員工延後退休的執行情形。圖左至右為裕隆集團總管

勞動部昨日舉行記者會,邀請裕隆集團及其企業工會到場分享員工延後退休的執行情形。圖左至右為裕隆集團總管理處人資總監楊芳育、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黃維琛、裕隆汽車協理階孟月、裕隆汽車企業工會理事長羅文男。(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勞動部二〇二四年修訂「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確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後,昨針對「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發布參考指引。勞工已年滿六十五歲且有意願繼續工作,若雇主有意願繼續僱用,最直接方式是不立即強制其退休;另可進行勞資協商,選擇「延後退休年齡」或「退休後再僱用」,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銀髮勞工。

勞資可協商延後退休或退休後再僱用 決定權仍是雇主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黃維琛表示,目前勞基法已明定年滿六十五歲勞工在勞資協商後得延後退休,進一步推出指引,是鼓勵願意續留職場的勞工主動提出要求,並依據指引與資方協商;但「決定權」仍是雇主,若雇主不同意,全國各地的就業服務機構將可發揮功能。

根據指引,若雇主有意願繼續僱用高齡勞工,最直接的就是「繼續僱用」,不立即強制年滿六十五歲的勞工退休;第二種方式是勞雇依據勞基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或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勞資協商,選擇「延後退休年齡」或「退休後再僱用」,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

黃維琛提醒,協商內容必須確定未來希望延後的退休年齡,或先辦理退休後再重新受僱。若採取延後退休年齡,協商前可先確認期望延後的退休年齡,以及日後若需改變的變更條件獲方案;勞雇雙方也需協商勞工的工作型態,工作內容、地點與時間如何調整,且應注意不得以年齡為由有差別待遇。

勞動部強調,若已協商採取「延後退休」,就是續留職場並採行「不定期勞動契約」,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勞動契約,要求勞工變成定期契約。勞工原本適用的退休金制度應繼續適用,例如舊制勞工,雇主應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適用勞退新制者,雇主應繼續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

去年逾2萬人續留原職場 根據統計,至二〇二五年七月,有一.九萬多人在六十五歲後續留原職場,沒有退保、繼續加保,另有四八〇〇人是在結清年資後再行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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