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張嘉明攝
我想這個結論大家都應該知道了,法條中有無規範,其實在勞動基準法中有相關性的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9條: 事業單位於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度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但這只是建議而己,實際上並無強制性,所以企業不發給年終獎金並沒沒有違反任何的法令,這一個概念很重要喔。
二、工會有什麼反制的措施:以工會的立場來看,口頭的約定都不算是有保障的,應該要用團體協約來與資方書面擬訂勞動條件,那才是有保障。 團體協約是什麼? 團體協約法第2條: 本法所指之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團體協約的效力相當強大,法律位階高於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且得要求調閱當年度公司營運的財報,來決定下一年度是否有調薪的可能性,且雇主不得拒絕協商,這是一個非常好用的協商工具。 團體協約法第12條第1項: 團體協約得約定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恤等勞動條件。 可見這年終獎金理當來說,應於去年度就應該攤在團體協約上來看了,但為何還會抗議呢?這其中一定有問題。
三、華航的五點聲明所透露出的訊息:華航後來有發聲明稿給媒體,裡面竟然提到這些抗議的成員並非由工會所發動??這有點羅生門,讓人看不懂,後來我想了一想,這根本不是資方與勞方的對立,而是工會內部搞不定,所以才會有分會的成員不聽工會指揮,因而聚在華航總部前面抗議。 再者,其實工會與華航早就將年終獎金列入團體協約的約定事項了,並不如抗議成員所說的公司無預期短發年終獎金。
結語:一個簡單的新聞事件,竟可透露那麼多的細節,但也給我一個感想,國內的工會的功能似乎並沒有充份發揮,工會最重要的就是建構勞資溝通及對話,而不是每年過年前的固定抗議戲碼,工會與企業本是一家,別只有對抗的思維,因為以長遠來看的話,員工需要的是勞動條件的滿足,這唯有與資方有良好的對話空間才會有達到的可能,別只是選擇與企業對著幹,受害的,還是普羅大眾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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