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員工在表達想要離職的當下,就產生了『意思表示』,當主管答應的時候,意思就表示一致,基本上這個行為就已經成立,也許有人會爭論當下只是口頭表示,並沒有簽立所謂的自請離職證明書,無法證明。但以常理來說,沒有公司或主管會特別的針對某特定員工做這種非事實的指控或操作,因為這中間還是會有相關民刑事的責任,風險有點大,至少在我的顧問生涯中是還沒有遇過這種狀況。
二、主管要如何處理員工離職的狀況:在確定的當下就通知人資部門出示離職單:
比較有規模的公司,都會請人員自行上簽呈,表示要自請離職,在一般的公司,就是請人資部門準備文件讓人員簽署,但這裡有一個建議,如果當下就決定不要留這名員工的話,那麼就讓他當下簽立自請離職證明,離職日可依相關的勞基法規範,但要先將離職日簽署完成,以利後續的手續進行。
在此案是因為人員是用口頭來進行自請離職,主管也沒有留下相關的證明及文件,導致員工突然反悔的時候,無所舉證,這會讓公司有勞資爭議的風險,要知道,不是每一家公司都有完全落實勞動法令,如果有缺口的話,就會有被裁罰的風險,這一點要特別的注意。
馬上安排相關人員進行交接手續:
交接的事宜常常也是被忽略的一環。我個人的經驗就是看員工的離職日期,會提前一個星期讓相關工作全部交接,因為要保留一段時間來看工作實際的操作會不會有問題,如果有的話,至少還有時間可以修正。交接日絕對不是離職日,切記。
且如果員工有反悔的意圖時,所有的工作記錄都有證明,至少這是一個防護牆,不要讓公司花費無意義的時間在這上面。
結語:基本上在員工提出,公司接受的那一刻起,員工的辭職意思表示便已成立,所以決定權是在公司,但我個人也有碰過類似的員工,一直在喊要離職,但不曾有動作,表面上來看沒有什麼,但實際上對於公司內部的士氣是很有殺傷力的!
最後請各位注意,在職場上不順心的事情都會有,不要一直把辭職掛在嘴上,當老闆的耐心磨完時,說什麼都已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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